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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存款保險制度?

什麽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保障制度的壹種,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共同組成壹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被保險人,按照壹定的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時,存款保險機構給予其資金救助或直接將其部分或全部存款賠付給存款人,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和發展真正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沖擊下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於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於1934年成立,作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並開始實施存款保險以避免其發生。目前運行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於6月1934+10月1日正式實施。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金融制度和金融創新的不斷變化和進步,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督檢查、金融危機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進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從而奠定了其美國金融監管“三巨頭”之壹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也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和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領袖弗裏德曼(FriedmanM)高度評價了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針對銀行存款的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事件。”

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的進展,金融危機明顯加劇。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將存款保險制度引入其金融體系,臺灣省、印度、哥倫比亞等壹些發達國家也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將存款保險分為隱性存款保險和顯性存款保險。

1,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發展中國家或以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中較為普遍,這意味著國家並未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當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形成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要素的設立和有問題機構的處置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情況下儲戶的賠付金額,穩定儲戶信心。

2)建立專門機構,快速、有效、清晰地處置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提前進行資金歸集支付儲戶,處置銀行。

4)加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的責任。

鑒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明顯作用,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範圍內發生了壹系列銀行危機和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建立或完善現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幾年,顯性存款保險在世界範圍內發展迅速,如下圖所示:

全球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它們是在不同的時間建立的,但有74個經濟體在法律或監管中明確規定了存款保護(即建立了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些人甚至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視為現代金融制度不可或缺的壹部分。事實上,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在過去30年中增加了6倍多,從1974增加到2003年的12到74。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金融結構改革專家建議的迫切特征(Garcia,2003)。此外,國家層面的強制保險已成為主流。幾乎所有國家都從壹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的存款保險。此外,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強制所有存款機構加入保險體系已經越來越成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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