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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有關法官資格、方式、任期、獎懲、物質待遇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總稱。我國1995年2月28日頒布的法官法***17對此做了全面規定。

1,法官資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法官的職責是參加合議庭,單獨審理案件。

做法官,首先要有法官的資格。《法官法》第四章規定,法官必須滿足的條件是:

(1)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身體健康;

(六)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知識並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工作滿1年;取得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被開除公職的人不得擔任法官。

此外,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必須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23周歲,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公民。

2.法官的任免

《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任命和罷免法官的權力和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法官由法院院長任免。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專門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辦法,由NPC常務委員會另行制定。

初任法官、助理法官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提出人選。擔任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的人選,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遴選。

法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律師。

對喪失國籍、經審查不稱職、有違紀違法犯罪行為、因健康等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法官,應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3.法官保障制度

根據《法官法》的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受到以下保護:

(1)職業保障。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備相應的權力和工作條件;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非因法定事由或法定程序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處分。

(2)工資保障。法官按規定領工資,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3)個人防護。法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四)其他擔保。法官有權辭職,提出投訴或指控,並參加培訓。

4.法官晉升制度

法官分為十二個等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法官等級的確定以其職務、德才、業務水平、司法業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根據年度考核,逐級晉升。法官考核由當地法院組織實施,堅持客觀公正,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5.法官獎懲制度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壹等功,授予榮譽稱號。貫徹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貪汙賄賂、枉法裁判、刑訊逼供、隱匿、偽造證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司法工作秘密的;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從事經營活動;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等違法行為。

犯有上述行為的法官應受到懲罰。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被解除職務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系統

法官享有退休、辭職、培訓、申訴和控告的權利。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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