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以下是仲達咨詢帶來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介紹,供大家參考。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辦公廳、高院、高檢院: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質量,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評審的人員。

評標專家對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壹來源采購活動及相關咨詢活動的評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評標專家實行“統壹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分開管理”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評標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管理,采用公開征集、推薦和自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經財政部門登記的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自己的管理專家進行初審,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為評標專家候選人。

第五條評標專家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和資源整合要求建立統壹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也可以借助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現有的專家資源進行建庫。

第六條評標專家名單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或者同時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

第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有效規範評審專家的執業行為。

第二章評審專家資格管理

第八條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評標過程中能夠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在其專業領域內享有壹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的相關政策法規、招標投標和業務理論知識,並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參與政府采購的評標,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五)無不良違紀違法記錄;

(六)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不符合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領域具有突出專業特長並熟悉商品市場銷售,且符合其他專家資格條件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以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十條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可向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薦,或由所在單位或其他行業專家推薦。自薦或推薦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個人文化和專業簡歷;

(二)文化和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果(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評價和推薦意見。

第十壹條經財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專家,具有專家資格。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出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證》。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每兩年對聘任的評審專家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可繼續聘任。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資格檢查和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本人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是否能持續滿足政府采購評審的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新規定,並參加了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認真履行職責;

(四)本人是否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違紀違法的不良記錄;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評審存在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考察評審不合格,或者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財政部門可隨時辦理解聘相關手續。

第三章評審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評標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信息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提供的商品、工程和服務質量進行評價的權利;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投票權;

(四)按規定審核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評標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為政府采購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含本條第四款);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者惡意串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組織者或者財政部門報告並予以制止;

(四)回答有關當事人對政府采購評審中有關問題的詢問或質詢;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為評標專家的個人信息保密。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專家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相對分開。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維護和管理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購專家庫的維護和管理與使用、提取相分離。

第十九條專家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財政部門的監督下選定。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同意,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也可以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推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評標專家或者幹預評標專家的遴選。

第二十條每次抽取所需專家時,應根據情況抽取兩名以上候補專家,並按順序排列。

評標專家抽取結果和通知應當當場記錄,以備調查。

第二十壹條遇有特殊行業和產品,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確定評標專家,但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評標專家的遴選時間原則上應在開標前半天或壹天進行,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兩天。

參與專家遴選的有關人員對被遴選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建立的專家庫必須公開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不得故意隱瞞專家庫資源。

第二十四條專家原則上壹年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

第二十五條評標專家應當科學、公正地參與政府采購評標,在評標過程中不受任何幹涉,獨立、負責地提出評標意見,並對自己的評標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評標專家不得參與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活動。如果被邀請,要主動退出自己有興趣的評估項目。財政部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也可以要求評審專家回避。

利害關系人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擔任職務(含普工)或顧問,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曾在參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擔任職務或顧問,與參與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方面對評審專家專業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並對相關內容進行核實和記錄。定期組織專家學習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違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被通報批評或記為不良行為。

(壹)入選項目並接受邀請的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評標,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

(二)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但對評價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等信息的;

(五)無法按照規定回答或者拒絕回答采購當事人的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壹)故意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合法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私下接觸或者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和相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相關評標等信息,對招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四)專家私下達成協議,違反公平、公開原則,影響和幹擾評審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其他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活動;

(六)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政策規定的。

第三十條壹年內有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專家,取消壹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不得再次從事評價工作。

第三十壹條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評標專家個人行為的監督檢查,涉及相關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因專家個人的違法行為給相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專家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遴選評標專家過程中,違反操作規定指定或者暗箱操作,或者故意泄露被遴選評標專家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有不當幹預政府采購管理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1]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

  • 上一篇:這樣終止山林合同的租期是否合理?
  • 下一篇:如何衡量對假冒行為的處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