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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來源是什麽?

問題1:法的來源是什麽?法源指的是法源、法源、法源。作為法的基本範疇,法的起源是壹種形象化的、極其模糊的說法,在不同的法系、地區和國家有不同的表述。法學家奧斯汀把法律的起源理解為法律規範有效性的來源;克拉克認為法律的來源是指法律的形式。同樣,在中國法學領域,學者們在各種意義上使用了法律起源的概念:

有學者將其理解為歷史淵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的歷史事件和行為。

有學者認為,法的起源是法的本質起源,即法的根本性質,是法律現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有學者從其他角度理解這壹概念,如法律的思想理論淵源,即對壹國法律體系和法律規範起指導作用的理論原則和思想體系;載入,法律文件的源頭,是法律規範的權威解釋和記錄。目前,中國法學界對這壹概念主要有兩種理解:

壹種觀點認為,法的來源是法律效力的來源,包括法的創制方式和法律規範的外在表現形式。其意義在於解釋壹種行為規則是如何產生的,它有哪些外在表現形式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的規範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有學者將這種效力的起源分為兩類:壹類是約束性起源;另壹種是有參考價值的有說服力的來源,雖然沒有約束力。

另壹種觀點認為,法的起源壹般是指法律的形式起源。其意義在於解釋某壹規則是如何產生的,或者它具有什麽樣的外在形式,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成為司法機關裁判案件的權威依據。

這兩種觀點的相同點是法的淵源是法律效力的來源,不同點是前者強調規範依據,註重立法的意義;後者將其定義為權威依據,以凸顯法律淵源的司法意義。

2.法律來源的分類

由於法律淵源的含義不同,學者們對其分類的依據有不同的反應。壹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類:

壹些學者根據法律淵源的載體形式將其分為法定淵源和非書面淵源。凡成文法以文字形式表達的,就是成文法的來源,反之亦然。

有學者根據其制定是否經過國家立法程序,將其分為法定淵源和非法定淵源。立法機關按照嚴格的立法程序和法定職權制定的法律都是法定淵源,反之亦然。

有學者根據能否直接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將其分為直接來源和間接來源。凡是能夠被司法機關直接引用作為定罪量刑依據的,都是直接來源,反之亦然。

此外,也有學者采用美國學者博登海默的分類方法,將法律淵源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即那些可以從體現為權威法律文件的明文形式中獲得的來源,就是正式來源;非正式來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值得考慮的材料,但這些材料並沒有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得到權威性或至少是明確的闡述和體現。

同時,也有學者認為,正式法源相當於直接法源,非正式法源相當於間接法源。

問題2:法律淵源的含義和意義是什麽?法的淵源(法律形式):指不同淵源(成文法與非成文法、立法與* * *制定法等)的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它們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意義和功能。

作為法律術語,主要用於以下三個語義。

1.歷史淵源。也就是說,它是指引起特定法律規範產生的過去的行為、事件和法律。換句話說,法律的歷史淵源是指特定的法律規範與歷史上發生過的行為和事件之間的關系,或者說歷史上從某壹條法律中汲取了什麽內容或者受了什麽影響。

2.理論淵源。是指具體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來源。這些理論提出並論證了某種社會行為或法律原則的合理性,得到了當權階級的普遍認可,成為具體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基礎。

3.本質起源。本質上,這就是法律的來源。

法律的起源意義重大:

首先,法律的起源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標誌。不是所有的社會規範都是法律。只有那些由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制定或認可並成為法律淵源的社會規範才是法律。為了將某種意誌上升為法律這壹特殊的社會規範,有必要使這種意誌采取法律的形式。壹般來說,只有成為法律淵源的社會規範,才能成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依據。只有了解當代中國法律的起源,我們才能了解當今中國存在著什麽形式或類型的法律,以及當今中國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主要依據是什麽。

其次,由於法律是由不同的國家機關產生或承認的,因此有不同類型的法律淵源。立法者不能制定或承認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法律淵源。研究法律的起源有助於解決什麽樣的國家機關有權產生什麽形式的法律的問題。

第三,不同法律的淵源可以表現出不同層次的法律效力。研究法律的起源,有助於以適當的法律形式顯示不同法律的效力水平,哪些法律更有效,哪些法律效力最高。

最後,不同法律的淵源適用於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不同法律的淵源也具有不同的技術特征。研究法律的起源,有助於立法者以適當的法律形式調整壹定的社會關系,運用特定的立法技術制定或認可特定形式的法律。

問題3:法律的“起源”是什麽意思?法律的來源是法律的表現形式。在中國,法律淵源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 * *規章。

問題四:法源是法的起源嗎?法律的起源,又稱“法律的產生”,是指歷史上法律的形成過程。

法律淵源是指那些材料,如法令、判例、習慣、判例等。,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說服力,可作為法人法律決定的規範或準則來源。當代中國法律的淵源主要來自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成文法。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的理論

法律(1)根本不存在。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產生的,它經歷了壹個長期的發展過程。

(2)在原始社會,社會組織形式經歷了原始集團、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的發展,調整社會關系的規範是道德規範、宗教規範和習慣,與階級社會的規律有著根本的區別。

(3)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私有制,出現了階級的劃分,出現了國家。

問題5:法律效力的來源是什麽?妳好,

就我所學的法律而言,壹般只有法律淵源和法律效力的觀點,沒有法律效力來源的觀點。

謝謝妳。

問題6:簡述我國的法律淵源。法源和法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法源不能視為法律的表現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的類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經濟特區的規範性文件和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和國際判例。

問題7:中國法律的起源!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是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定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淵源可分為以下幾類:

1.憲法憲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反映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根本法,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護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憲法主要由兩個基本規範組成。壹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是其他附屬憲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公民權利保障法等憲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在法律效力上僅次於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和壹般法(非基本法和特別法)。基本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會關系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國家有關機構組織法等。壹般法是NPC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特定社會關系或某壹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調整範圍比基本法律小,內容更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職權的問題,在全國人大特別授權的基礎上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地方事務法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所在的市,經濟特區所在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地方法規僅在其各自管轄範圍內有效。

5.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相關的具體行政事項。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它的適用範圍是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別行政區的法規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系就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但特別行政區享有壹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權。特別行政區各種法律的形式是中國法律的壹部分,是中國法律的壹種特殊形式。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也是中國全國性法律的淵源。

8.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參加、簽署、加入和承認的具有條約性質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包括公約、協定、協議、議定書、* *、盟約、換文和聯合聲明等。).這些文件的內容與國內法具有同等約束力,因此也是中國國內法的淵源,只是中國在締結時宣布有保留。

行政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簽署的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件和軍事內容的協議* * *.....>;& gt

問題8:法律來源中的“來源”是什麽意思?法的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當然,這裏的法律是廣義的,主要體現在各個國家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中。比如民法,在我國,其淵源包括:憲法民法(基本法、狹義法)、民事法規、國務院發布的決議和命令(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家承認的民事習慣制定的指導性文件(司法解釋)。另外,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不承認判例的效力,所以判例不是我國法律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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