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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審慎監管,規範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應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按照商業原則進行,交易條款不得優於與非關聯方的類似交易。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關聯方第六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相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七條商業銀行關聯自然人包括:

(壹)商業銀行內部人員;

(二)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商業銀行內部人員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四)商業銀行附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員。本項所指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其內部人與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 *共同控制或能夠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內部人員包括商業銀行董事、總行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權決定或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讓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或者表決權,應當與自然人股東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或者表決權合並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第八條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壹)商業銀行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與商業銀行共同受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商業銀行內部人員和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重大影響;

(四)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者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者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本辦法所指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

本條第壹款所稱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權,是指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並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相應利益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同時控制,是指在合同中約定或者壹致行動時,對壹項經濟活動的* * *控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商業銀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對人事、財務和經營做出決策,但可以通過向其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派出人員參與決策。第十條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訂協議、作出安排,並在協議生效後滿足上述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關聯方。第十壹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商業銀行具有影響力,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不公平、不遵守商業原則,能夠從交易中獲益並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總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以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應當自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其報告;申報項目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十個工作日內上報。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有權決定或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讓的人員,應當按照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向其近親屬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相關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第十三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成為商業銀行主要非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下列關聯方情況:

(壹)自然人控股的股東、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員;?

(2)控股非自然人股東;?

(三)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董事、主要管理人員。?

本條第壹款所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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