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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的基本知識是什麽

《公安基礎知識》大綱的要點和內容

警察的意義。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國家武裝行政力量。

警察出現的條件。第壹,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出現是警察產生的經濟條件。第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不可調和是警察產生的階級條件。第三,維護統治秩序和懲治犯罪的客觀需要是警察產生的社會條件。第四,國家機器的形成是警察出現的政治條件。

現代警察與古代警察有幾個區別:第壹,現代警察的職能是獨立的,警察職能主要集中在警察機關。第二,近代警察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專職警力,成為國家龐大的獨裁工具之壹,行使特殊權力。第三,現代警察強調法治。第四,現代警察有統壹的制服,古代警察沒有專門的制服。

警察的本質。警察是國家政權中的武裝行政力量,根據統治階級的意誌,以暴力、強制和特殊手段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

警察的本質特征是:第壹,鮮明的階級性。第二,手段的多樣性。第三,任務的廣泛性。

警察的基本職能。警察的職能是指警察的社會效率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鎮壓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構成了警察的基本職能。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和根本屬性。

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專政和民主,體現了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的要求。

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犯罪分子進行壓制、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公安機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公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承擔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重要職責。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壹切權利屬於人民。公安機關是人民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它貫徹人民的意誌,維護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性質的必然要求。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指公安機關在國家法律確定的管理範圍內,為實現壹定目標而開展的工作。

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1 .維護國家安全;第二,維護社會秩序;第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五、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公安機關依法在其管轄範圍內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公安機關的職責是由其性質和任務決定的。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法定的、有限的、負責任的。

公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全的人民警察。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籍動態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偵破刑事案件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實施交通安全管理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管理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中國公民出入境(邊)的人民警察。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壹定路線或壹定路段通過巡邏開展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警察。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社會秩序和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撲救火災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的權利是指公安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而采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

公安機關的權利特點:1,合法性。2.強制性的。3.特許經營權。4.單程的。

公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針對特定的人、事、事、場所所采取的壹種權利行為。

治安行政處罰權是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不履行治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或者危害社會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治安監督檢查權是公安機關對負有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依法實施治安管理的權力之壹。

勞動教養是指對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經多次教育仍不改,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進行強制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這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壹種方式。

行政治安強制權是指公安機關為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處罰,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不服從治安行政處罰的人所采取的人和物品的強制手段。

刑事強制權是公安機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壹種強制權力。

突發事件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對突發重大暴力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災害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緊急疏散權是指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在處理重大災害或平息叛亂時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嚴令壹般是指在戰時或和平時期,面對重大突發事件,為維護政治穩定而采取的非常措施。

公安工作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保衛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專門工作。是人民警察根據國家法律賦予的職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社會行政管理,貫徹國家意誌,維護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活動。

國家安全,即中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可侵犯,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可侵犯。

社會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規確認和維護的社會秩序,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治安法規。

刑偵工作。是指根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采取特殊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揭露、打擊和預防刑事犯罪的壹項專門工作。

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是公安機關依據治安法律法規從事的行政管理工作。

公共秩序管理。主要是指對人群聚集或進行公共活動的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管理,如車站、碼頭、機場、娛樂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展覽館、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場所的社會治安秩序維護。

特殊行業管理。主要對賓館、刻字、印刷、舊貨收購托運、出租車等進行治安管理,防範和偵破違法犯罪活動。

安保工作。安全工作主要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

整個公安工作的主要特點如下:1 .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結合;第二,隱蔽性與開放性相結合;第三,打擊與保護相結合;第四,強制性與教育性相結合;第五,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六、政策與法律相結合。

公安工作是指以公安機關的名義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用對方理解和認可的方法和措施,直至對方配合,直接開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是指為了不使對方察覺或理解意圖而采取秘密措施和手段進行的工作。

公安專業工作的特點:1。復雜性;第二,吃苦;第三,危險;第四,易受腐蝕。

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含義: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壹,在中國各種政治力量中,只有中國黨才能領導公安工作;二、公安機關服從中國* * *產黨的領導,必須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全面的、直接的。

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途徑:壹是政治領導;第二,思想領導;第三,組織領導;第四,決策領導;五.法律領導。

群眾路線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是壹切為了群眾、壹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路線。是公安工作中服務群眾、保護群眾、宣傳群眾、組織群眾、依靠群眾的理論、原則、制度和方法的總稱。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黨的領導、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在公安工作中有機結合的新形式,是黨委領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是新形勢下群眾路線的新發展。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要點是:第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力量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第二,綜合治理的執行力是全方位的;第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全面的;第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也是全面的。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1,打擊;2.預防;3.教育;4.管理;5.建築;6、轉型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堅持專門機關和群眾相結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

政策:是指黨和政府或國家為實現壹定歷史時期的目標而制定的行為準則,具有很強的導向、規範和調節作用。

公安政策是黨和國家意誌在公安工作中的體現,是黨和國家為實現公安工作任務而規定的指導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則。

公安政策的作用:1,引導作用。2.規範功能。3.調節功能。

嚴肅性和謹慎性相結合,意味著執法必須嚴格,讓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審慎就是重視證據,調查研究,不可操之過急,防止跑偏,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和監督制度,堅持有錯必究。

寬嚴相濟的基本精神:懲罰並不總是要嚴懲,而是要依法定罪量刑。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和認罪悔罪態度,對罪犯予以優先處理,區別對待。寬大不是無邊無際的,但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沒有社會危害性,能夠認罪悔罪的犯罪分子,從寬處理。

依法嚴懲重罪犯政策的含義:所謂依法嚴懲,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在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所謂依法快,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理案件的期限內迅速審結案件。

依法懲治嚴重犯罪分子政策的必要性,是維護穩定和鞏固人民民主政權的社會主義制度的需要;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需要;是團結教育廣大人民群眾、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密切警民關系的需要;是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

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1、依靠群眾原則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3、對全體公民適用法律平等原則4、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原則5。公安機關接受刑事訴訟監督的原則。註重證據和調查研究的原則。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各民族公民用自己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的原則。各地區公安機關加強協作配合的原則10。中外公安機關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審問嫌疑犯。它是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照法定程序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活動。

詢問證人。它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法定程序,用言語向想了解案情的人進行詢問的壹種訴訟活動。

審訊或檢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尋找、收集犯罪活動遺留的痕跡、物品,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屍體等進行現場觀察、勘驗的訴訟活動。

實地考察。是指偵察人員對犯罪現場進行觀察、拍照、攝像,並提取、保存遺留在現場的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活動。

物證檢驗。它是指偵查人員對收集到的物證進行檢查、核對,確定其特征,進而確定該物證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的活動。

屍檢。是指通過屍體解剖和屍檢來確定死亡時間、原因、工具和方法,從而分析案情、獲取證據的壹種偵察方法。

體檢。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生理狀況和病理狀況,偵察機關可以對其進行身體檢查。

偵察測試。是指在相同條件下人為重復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或情節,以發現或確定在壹定條件下是否能發生或如何發生的偵察方法。

搜索。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而對其身體、物品、住所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檢查的行為。

扣押物證和證書。是指偵察機關依法強制收集、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的壹種偵察方法。

身份證明。是指偵查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作出鑒定結論,以查明案情的訴訟活動。

被通緝。是指公安機關在偵察過程中,命令將應當抓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的壹種偵察方法。

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各種強制方法。

搜查令。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訊問的壹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符合壹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叫隨到的壹種強制方法。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住所或者指定居所,限制其行為的強制方法。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法律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阻礙偵查、審判,依法采取的剝奪其人身自由並予以拘留的強制方法。

公安行政執法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從而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外部事務的管理活動。

治安行政處罰。治安行政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界定職權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限制特定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強制其履行某種義務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

公安行政執法。公安行政強制是指相對人不履行公安機關作出的生效執行行政決定時,公安機關強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的概念。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公安機關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者其他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處罰。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強制拘留在特定場所,並剝奪其壹定時間的人身自由,以示懲戒的壹種行政處罰方法。

違反治安管理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刑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對象。是指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保護的,受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反治安管理的客觀要件。是指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保護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各種客觀事實,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方法、對象等。

違反治安管理罪的主體。是指違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

勞動教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受處罰後仍不悔改,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進行強制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收容教育是公安機關集中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與生產,依法檢查治療性病的壹種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強制戒毒。是指公安機關在壹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吸毒人員和吸毒人員強制進行戒毒治療、心理治療、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

住宿和教養。是指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集中進行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不進行刑事處罰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執法監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活動進行的監督。

監察制度是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

法制部門監督是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代表同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同級公安機關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公安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請,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審查決定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

治安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公安行政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賠償。

治安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偵查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的監督。

行政監察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檢察監督是指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進行的法律監督。

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活動的監督。

審查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起訴決定的活動。

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行政審判權,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督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監督形式。

社會監督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的監督。

公安隊伍建設就是要加強政治、思想、紀律、作風和工作能力的教育和訓練。按照“依法治警、從嚴治警”的原則,嚴格教育、訓練、管理和紀律,把公安隊伍建設成為忠誠可靠、訓練有素、精通業務、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統壹指揮、快速反應、執法公正、政治應付能力強的隊伍。

人民警察素質是指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業務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點和身體狀況的總和。

政治素質是指人民警察應具備的政治覺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質和革命人生觀的綜合體現。

專業素質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完成各項任務的實踐能力,是公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綜合體現。

法律素質。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的綜合體現。

文化素質,文化素質不僅意味著人民警察必須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學歷),還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素養。

心理素質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任務活動中心理活動的綜合體現。

身體素質,即人民警察的本質,包括體力、移動速度、耐力、柔韌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正常甚至超常發揮才能的物質基礎。

人民警察職業道德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所遵循的道德原則和規範。

人民警察的義務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必須或者不得做出壹定的行為。

人民警察義務的特點:1,人民警察義務主體的特殊性。2.人民警察的職責是平等的。3.人民警察的職責是由國家的任命行為直接決定的。

當人民警察的條件。1歲及以上的公民。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4.身體健康。5.高中畢業或以上。6、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不得報考人民警察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2.被開除公職的人。還包括: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明的;3.被開除公職或者擔任公職的;4、道德敗壞、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6、直系血親和對我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活動的。

人民警察辭退是指公安機關對不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宜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人員,終止與公安機關的任用關系的壹種人事管理措施。

辭退人民警察條件1不符合人民警察錄用條件,未按規定程序錄用的。2、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3.不能勝任當前工作,不服從其他安排。4.因人員編制定額調整、撤銷、合並或減少需要調動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5.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或未歸超過15天,或壹年內累計超過30天。

警銜是區別人民警察警銜的稱號和標誌,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和國家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獎勵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下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精神和物質鼓勵、表彰。

處分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整體利益,保障組織正常運轉,依照有關規定對違反組織紀律,造成損失的人民警察給予的處分措施。

警察紀律處分。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事務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事務。具體來說,就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部工作程序和公安民警與外界聯系的活動。

人民警察內務建設的基本原則是從嚴治警、依法治警。

人民警察內部建設的原則是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註重基層。

人民警察內務建設的基本要求是培養公正廉潔、善用、無私無畏、行動堅決的良好警風。

警察儀容紀律是指人民警察在著裝、儀表、舉止、禮儀等方面的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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