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法是指國家為調整國債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的社會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迫切需要規範國家(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在國債問題上的行為,調整國債行為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國債關系。
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與金融法的主體始終是國家的特征是壹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家獲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求,實現國家職能。因此,國債法是金融法的重要部門法。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國債法與民法尤其是民法中的債法關系密切,民法中關於債的理論和具體規範往往可以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然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部門法有明顯區別。比如國債法的主體平等性,就明顯不同於其他部門法。雖然國債法的壹個主體必然是國家,但在國債法律關系中,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有權利和義務。其他權利主體與國家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壹般由自己的意誌決定。在國債法律關系中,它們與國家處於平等地位。此外,國家獲得國債收益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密切相關,而其他權利人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才能享有獲得本息的權利。因此,從壹定意義上說,國債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
國債償還為1,國債償還方式為分階段逐步償還。即對於壹筆國債規定了幾個償還期,直到國債到期時本金還清。
循環提款還款法。即按照國債編號定期抽簽確定壹定比例的國債進行償還,直至償還期結束,通過抽簽方式清償全部國債。
到期壹次性償還法。也就是說,國債按照到期日的票面面額壹次性還清。
市場購銷補償法。即從證券市場回購國債,即使到期,這種國債也已經全部由政府持有。
用新的還款方式取代舊的還款方式。即通過發行新國債來交換到期的舊國債。
2、償還國債的資金來源通過預算。政府將把國債年度償還額作為財政支出項目列入當年支出預算,正常的財政收入保證國債償還。
使用財政盈余。當預算執行有結余時,這部分結余將用於支付當年到期國債的本息。
設立償債基金。政府預算設立償還國債專項基金,每年從財政收入中撥出專項資金設立專門用於償還國債的基金。
借新債還舊債。政府發行新債券作為償還舊債的資金來源。實質是債務期限的延長。
(二)國債立法概述1。外國國債立法歸美國所有;法國;日本;韓國。
2.中國國債立法新中國成立後,國內債券自1950、1954-1958、1980開始發行。在各種國債發行之前,國務院制定了國債條例,對國債的發行、轉讓、利率、還本付息等相關業務管理事項進行具體規範。國債條例是規範我國國債管理行為、調整國債主體關系的法律依據。1968年,國家支付了全部的國內外債務本息,1968-1981年,中國既沒有內債,也沒有外債。1981 1 10月,國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以下簡稱《國庫券條例》),決定發行國庫券彌補財政赤字。後來又發行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重點企業債券、增值債券、專項債券。到1992年底,每年頒布壹部國庫券條例,規定了發行對象和方式、發行數量和利率、還本付息期限、國庫券和其他債券的貼現、抵押和轉讓、國債的法律責任、國債的管理機構等。1989-1991年,每年都有專項國債條例出臺,對專項國債的發行對象、發行金額、發行期限、利率、償還期限等進行了規定。現行國債法是國務院1992年3月頒布的《國債條例》。但是,作為壹部國債法,該條例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步的需要。
第壹,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國債,但不能監管各類國債。
二是緊急規範國債發行相關事宜,但不規範國債流通和使用。
三是發行沒有規範的審批程序。
因此,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起草國債法,以期明確規範國債行為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