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大多數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9月8日由日本等49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署,4月28日正式生效,1955438。起草人是約翰·福斯特·杜勒斯,他將是未來的美國國務卿。該文本以英語寫成,並有法語、西班牙語和日語的官方翻譯。
二、背景:
二戰後,美國和英國陷入冷戰。美國憑借其軍事和經濟實力,渴望在世界上建立“美國式和平”,充當世界霸主。1949新中國成立,宣告了羅斯福總統“扶植中國,控制東亞”戰略構想的失敗。
為了平衡新中國的誕生對資本主義陣營的沖擊,美國急於在遠東重新建立新的反* *堡壘,遏制* * *資本主義的發展。再加上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全球局勢突變。美國對日戰略發生180度大轉彎,戰時削弱日本,戰後限制日本,迅速轉變為支持和重新武裝日本,試圖把日本變成東亞地區反* * *的急先鋒。
因此,美國敦促盡快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解除戰後對日本長達6年的軍事托管狀態,恢復其主權,並釋放日本戰犯,恢復日本的軍事工業。《舊金山和約》的簽訂就是這壹背景下的產物。
三、主要內容:
第二條放棄領土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對朝鮮的壹切權利、名稱和主張,包括濟州島、聚文島和郁陵島。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省、澎湖等島嶼的壹切權利、名稱和主張。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取得的庫頁島(南華臺)及鄰近島嶼的壹切權利、名稱和主張。
日本政府放棄與國際聯盟委任統治有關的壹切權利、權利名稱和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理會於1947年4月2日通過的關於上述日本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的托管安排。
日本政府放棄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的活動所產生的壹切權利、名稱和主張。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的壹切權利、名稱和主張。
第三條托管規則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交的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寡婦巖以南的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和火山島)、沖繩本島和南鳥島的托管制度提案。在這壹提案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其居民及其海域擁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利。
第四條財產
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在上述第2條和第3條中處置日本人和日本國民財產的有效性。
第六條。占領結束
本條約生效後,所有盟軍占領軍應盡快撤出日本,這壹撤出不得遲於本條約生效後90天。如果日本及其盟國就外國軍隊在日本領土上的駐紮或保持締結了雙邊或多邊協定,則本條的規定不適用。
第二十六條兩國之間的和平
如果日本與任何國家簽署和平協定或戰爭請求協定,並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規定的條件,這種優惠待遇將自動擴大到本條約的所有簽約國。
擴展數據
《舊金山和約》簽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成立,積極參加了反對以美國為首的國家的朝鮮戰爭。盡管有蘇聯的支持,但它缺乏正式的國際承認,並遭到美國的強烈拒絕。被排除在當時與日本討論和簽署和約的機會之外,中國人民* * *和中國政府分別於8月19515日和9月19518日發表了兩份聲明,稱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絕對不能接受的。
由於冷戰和朝鮮戰爭對抗的緊張效應,蘇聯強烈拒絕了美英起草的舊金山和約。蘇聯雖然參加了和會,但拒絕簽字。1955年6月至8月,日蘇雙方各自起草和約草案進行談判;但是,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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