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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工作的權利

勞動者的勞動權是指任何有勞動能力並願意勞動的人都有獲得工作的權利。勞動者的勞動權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來理解。狹義的勞動權是指勞動者獲得和選擇工作的權利,與勞動就業權同義,包括獲得工作的權利、平等就業的權利和選擇工作的權利。廣義的勞動權是指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取得的壹切權利。

壹、生產條件

在人類歷史上,勞動自古以來就沒有和權利結合過。勞動權利的興起是人類歷史發展進步的結果。作為壹種權利,勞動的存在是因為下列條件:

(壹)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勞動成為權利的經濟背景。長期以來,由於社會生產力低下,勞動是人們必須從事的行為。在生產技術落後,物質產品匱乏的條件下,通過勞動謀生是大多數人沒有選擇不得不進行的活動,所以根本不存在勞動權的問題。

(2)權利意識的日益強化和普遍,是勞動成為權利的政治背景。沒有權利意識的逐步發展和提高,就不會有普遍和強烈的權利需求。沒有普遍而強烈的權利需求,就不可能推動權利從自然法和道德層面向法律狀態的轉化。所以,沒有普遍的權利意識,勞動就無法上升為權利。

(3)自由主義精神的巨大轉變是勞動成為權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義是現代西方資產階級社會的主導意識形態,它的變化或轉向對西方國家的政治有很大影響。19世紀中葉,自由主義的重心發生了變化。個人劃地為牢不再是消極的自由,而是個人積極參與的積極自由。

二、特點

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代人權體系中最引人註目的權利類型,歷史短暫,但發展迅速。勞動權作為壹種相對獨立的權利類型,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

工作權是壹項法定權利。勞動權是《憲法》和《勞動法》規定的壹項權利,受到《勞動法》和《刑法》的保障。憲法規定的權利是基本的勞動權。由於各國憲法規定的差異,基本勞動權的內容有所不同,但所有的勞動權都包括狹義的勞動權,即工作權。勞動法是規定和保障勞動權利的基本法,大量的勞動權利是通過勞動法規定的。即使是基本的勞動權利也必須通過勞動法具體化,才能保證實現。

(2)全面性

勞動權涉及人權的各個層面,是壹項綜合性的權利。人權的內容和人權的概念壹樣有爭議。從勞動權的內容構成來看,勞動權涉及人權的各個層面。

二元性

工作權既是生存權,也是發展權。“勞動不僅是公民獲得財產的最基本方式,也是公民實現自我價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途徑。因此,勞動權是公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生存是人類的第壹公理,壹切人權的享有都是以生存為基礎的。生存權賦予其他權利以意義,是其他權利的基礎。保障勞動者的健康生存和有保障的生活,是勞動權的生存理念。人類不僅要生存,還要不斷發展。發展也是人類的需求,是人類社會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沒有發展,社會就不會進步;沒有發展,就無法創造日益輝煌的人類文明。社會發展和人類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為條件的。社會發展為人的發展創造條件,人的發展是社會發展的源泉和動力。人的發展應該是全面的、有質量的。

第三,內容結構

勞動權是由壹系列權利構成的權利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各種勞動權利按照壹定的分工緊密結合,發揮權利體系的合力。從邏輯結構上看,工作權是基礎和前提,薪酬福利權是核心,其他權利是保障。

(1)工作權

工作權也可稱為就業權,它包括工作權、自由擇業權和平等就業權。從積極意義上說,獲得工作的權利是要求國家和社會提供工作機會的權利;從消極意義上來說,就是反抗雇主(西方國家常稱為雇主)無理解雇的權利。前者因其要求而被稱為積極工作獲得權;後者因其對抗性而被稱為消極工作權。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是國家義不容辭的義務。然而,國家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履行這壹義務,與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狀況密切相關。壹個國家經濟繁榮穩定,結構平衡,人口適度,勞動者積極勞動權利的實現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勞動者積極勞動權利的實現可以通過社會就業率來反映。國家促進就業,提高就業率是有條件的,是壹個受多種因素制約的漸進過程。

⑵獲得報酬的權利

報酬權是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廣義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和津貼。薪酬權包括薪酬談判權、薪酬請求權和薪酬支配權。薪酬協商權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協商確定薪酬形式和水平的權利。其核心是協商勞動報酬水平,即協商確定自己勞動力的價格。在勞動法日益脫離民法的私法軌道,不斷融入公法因素成為社會法的前提下,國家和社會組織在勞動法中的作用不斷增強。勞動自由雖然是勞動合同的基礎,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在勞動報酬談判中,勞動者的自由權利受到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和集體合同的雙重約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的勞動報酬不能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更不能低於國家最低工資標準。

(3)休息權

休息權就是休息和休假時間的權利。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勞動權,是保障勞動者恢復勞動力、實現全面發展的權利。

(4)職業安全權

職業安全權是指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獲得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護、避免職業傷害的權利。因為人類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危險或風險的威脅,所以規避風險、尋求安全就成了人類幾乎不變的心理需求。有些風險,無論是自然風險還是社會風險,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多數風險,尤其是社會風險,是可以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來化解或轉移的。

(5)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

職業培訓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培訓和教育的權利。職業培訓作為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對於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素質和技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6)民主管理權

民主管理權是職工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的權利。民主經營權不同於企業經營權和投資者股東權,本質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民主在企業內部權利結構中的表現。在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有堅實的物質基礎。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7)團結權

團結權是《憲法》和《勞動法》承認的工人的基本權利。團結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狹義上講,團結權是指工人組織和加入工會並確保其獨立運作的權利。從廣義上講,團結權是指工人利用組織的力量來捍衛自己的利益,反對雇主的權利。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團結權(狹義)、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這三項權利壹般被國外勞動法學者稱為“三項勞動權”,被日本法學學者稱為“基本勞動權”。

㈧社會保障權

社會保障權作為壹項勞動權,是指勞動者獲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在生育、年老、疾病、殘疾和失業等勞動風險發生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壹定的幫助以維持生計。福利是生活中的壹種利益,往往是指勞動者在工資之外獲得的收入或待遇。職工福利分為單位福利和國家福利。

法律依據:

組成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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