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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民間融資?對民間融資監管的思考。

什麽是民間融資?對民間融資監管的思考。

什麽是民間融資?民間融資的方式有哪些?有什麽風險?

民間融資是指在國家合法金融機構之外,以獲取高額利息和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以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證券融資、社會集資等形式臨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民間融資是相對於國家依法批準的金融機構的融資,壹般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和其他經濟主體(金融除外)之間的價值轉移和本息支付。包括不受中央銀行控制的所有未註冊的金融形式。

對規範民間融資的思考近年來,由於銀行貸款門檻高、條件相對嚴格,小微企業的融資和個體經營者的資金需求大多通過非正規渠道獲得,統稱為民間融資。因為在我國大多數學者的眼中,民間融資是在政府控制之外運行的,所以我所說的民間融資是指“民間”資金的融資行為,因為沒有經過國家金融業的批準,沒有登記註冊,采取非正規的融資方式從事融資服務,在法律程序上得不到保護。

由此出現了壹個現象:民營經濟急需的資金很難從銀行獲得,而能夠起到及時救助作用的民間融資卻混亂無序,渠道多樣,利率高。壹方面,龐大的民間資金按照市場規律支持初創期和發展期的民營企業;另壹方面,民營企業無力承擔融資負擔,逃債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部門應積極應對金融領域的各種風險挑戰,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達到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的目的。

民間融資的多種方式及風險

(1)個人貸款。約定利息,壹般月息1 ~ 3%。壹旦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息,就容易引發暴力糾紛。如被債權人扣押,以各種暴力手段追債或逼債,會對正常的生產生活造成負面影響。

(2)企業貸款。會有企業因為維持資金周轉而高息借款的情況,這和個人借貸中的高息借款是壹樣的。

(3)有組織的民間融資。包括:民營銀行、民營小貸公司、民營擔保公司以及隨著網絡興起的P2P網貸平臺。此外,還有基金會項目融資、項目發展基金等形式。這些民間融資通常是借款人委托給某個機構,借助某個平臺募集資金。它是有風險的,壹旦出現問題,很容易引發區域性金融危機。

私人融資的弊端

(壹)借貸形式不規範。借條、借條、借條的形式,借條內容簡單,導致此類案件壹旦進入訴訟程序,審理難度很大,債權人很難證明借款的交付和雙方的約定。

(2)貸款摻雜違法債務。比如賭債,都是違法行為。

(3)高息貸款嚴重,月息在1%-3%之間。自2015起,我國明確規定年利率低於24%的部分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息貸款罪至今沒有寫入我國刑法,導致壹些人為了獲取高息鋌而走險。

(4)存在虛假借貸關系。虛假借貸通常以民間借貸為“外衣”,形式隱蔽。當事人通常事先串通,糾集親友,虛假出具借條,以降低債權人最終還款比例。司法實踐中,往往無法認定被告的虛假借款事實,使合法債權人遭受損失。

㈤網絡貸款形式的風險。P2P借貸平臺原本屬於純中介性質,現實中卻缺乏行業標準,導致亂象叢生。平臺提供擔保,搞資金池,甚至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犯罪行為。股權眾籌平臺存在發展與安全不協調的問題,無法保障客戶的金融財產安全。

完善相關立法的建議

(1)民間融資是私人的民事活動,應受民法調整。出臺專門針對民間融資的管理條例。目前政策導向太強。往往民間融資在社會問題發生前缺乏監管,社會問題發生後才會實施行政管制。

(2)觸犯刑法的行為應受到嚴懲。雖然我國沒有高利貸罪,但仍可歸為非法經營罪。在我國,高息催收貸款並不違法,最高法院最近的放貸司法解釋也沒有將月息超過2%視為犯罪,只規定了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學界呼籲將高息貸款入罪,規範非法民間融資。為了降低非法民間融資的破壞性,有必要將黑幫融資行為明確納入刑法,使民間融資更加陽光化、規範化。

(3)註意儀容儀表。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合同,只有在具有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才視為有效;對於非金融企業向內部職工等特定群體集資的行為,如果是業務需要,不認定為非法集資罪;對於非金融企業之間因業務需要而發生的臨時性周轉資金,合同不壹定無效。上述區別對待也符合當前有條件承認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趨勢。

(4)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成立民間融資登記中心,搭建服務平臺;開展“政府投資+民間資本”的項目基金;建立多部門聯合金融風險處置機構是各地區總結的有效應對措施,應通過相關渠道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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