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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民事訴訟管轄權?

妳好,親愛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引言: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與同級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分級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按照壹定的標準,對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進行分工和權限劃分。中國有四級法院,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法院受理壹審民事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和影響程度來確定級別管轄。實踐中,爭議標的數額往往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但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爭議標的數額的標準不盡相同。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的標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也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2億元以上、壹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6543.8億元以上、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慶、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綿川、陜西、河北、山西、海南、雲南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且壹方當事人居住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654.38+00萬元以上、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涉外的第壹民事涉港澳臺商事案件。

西藏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第壹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屬地管轄權

地域管轄是指根據各法院的管轄範圍和民事案件之間的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事實上,地域管轄是由法院與當事人的關系、訴訟標的和法律事實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壹般屬地管轄權

壹般屬地管轄是基於當事人與法院的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即被告”的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住地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的地點,但公民住院治療的地點除外。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妳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或者營業場所所在地。

特別地域管轄權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基於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和法律事實所在地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19種具有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其中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與工程建設領域關系最為密切。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地,主要指合同標的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能根據國家合同的有關規定和交易習慣確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確定。關於購銷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經濟糾紛管轄時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時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到貨地點、到貨地點、驗收地點和安裝調試地點不視為合同的履行地點。”對於施工柱的施工合同糾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有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爭議,以合同履行地為準."

對於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協議管轄制度。所謂協議管轄,就是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出庭的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協議管理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特別管轄的規定。

專屬管轄權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由特定法院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就是專屬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壹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關系是,專屬管轄適用於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所有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專屬管轄的三類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適用特別管轄,而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屬地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根據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在發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範圍內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移交管轄權

編輯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指定管轄區

編輯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層面異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被上訴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對級別管轄提出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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