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規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縱橫法律網唐康律師
什麽是行政責任,什麽是民事責任?區別主要在於確立責任的依據不同:
民事責任大多建立在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上。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責任主要由合同、壹般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引起。
行政責任,是違反國家行政法規的責任,是民眾對官員的責任,主體是不對等的,比如違反工商管理法規、特許經營法規等等。本質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個人的處罰。
什麽是a .刑事責任b .行政責任c .民事責任d .違憲責任e .前四項行政處罰是違反本法所產生的責任,行政處罰是承擔責任的具體表現。
什麽是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在國家行政活動中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義務而承擔的責任。在《會計法》的規定中,有許多屬於會計活動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規範。相應地,在《會計法》“法律責任”壹章中,對違反這些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規定了行政法律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有兩種形式,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任命在企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的壹種處分。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依法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所給予的壹種處分。
什麽是行政責任和責任* * *所謂的行政責任。它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指法定的行政責任,二是指普通的行政責任。法律行政責任是指* * *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普通公民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以及涉及* * *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如果違反了後壹種法律規範,就要承擔法律上的行政責任,由行政機關或其他具體機關依據行政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進行處罰。而普通的行政責任,不涉及法律問題,主要包括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
什麽是政治責任?政治責任是壹級組織或機關和行政人員最重要的責任之壹。所有機關和行政人員在履行公共行政職能、行使公共行政權力時,不僅要保證行政法令的暢通和國家各項法令政策的貫徹執行,而且要有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從維護國家政治利益、主權和安全的角度處理和解決各種問題。
什麽是社會責任?社會責任是壹級組織和行政人員對社會的責任。滿足社會成員的需求,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解決影響社會正常實施的各種社會問題,是* * *及其行政人員必須承擔的重要責任。
什麽是道德責任?道德責任是指壹級組織和行政人員所承擔的道德責任。* * *在行使公共權力時,要始終代表公共利益、正義和公平,這就要求* *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廉潔奉公、弘揚正義,還要承擔起引導社會成員繼承和發揚傳統美德、提高社會成員素質、使社會在健康有序的軌道上發展的責任。
責任類型* * *
這是對人民高度負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科學、合理、有效地履行職責,壹旦違法失職、行政不當,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什麽是行政責任?行政責任的兩種類型是什麽?二者的行政責任是指違反行政法規定的義務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行政責任有兩種形式:壹是行政處罰,二是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雖然同屬於壹種行政責任,但兩者有所不同:壹是適用對象不同,行政處分只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不適用於社會普通公民;行政處罰適用於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都適用於行政違法行為,但行政處分適用於壹般違法失職行為,而行政處罰適用於違反壹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性質。第三,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被處罰人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執行。規章制度的規定,委托組織在其法定許可範圍內行使權利。第四,實現方式不同。行政處分只能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救濟渠道不同。行政處罰的救濟渠道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是復議和申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罰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受理復查、申訴的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原行政處罰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什麽是行政責任?追究行政責任的原則是什麽?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行政上只能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從立法指導思想、原則和執法實踐來看,追究行政責任應主要遵循以下原則:(1)責任法定原則。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及其應當承擔的過錯責任,應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是違法的,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給予哪些行政處分,應當以某種形式的規範性文件或規定明確規定。(2)與過刑相適應原則也叫過刑原則。就是根據過錯的大小來決定處罰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處罰不當的現象。(3)責無旁貸原則,或自我負責原則。無論涉及誰的違法失職,都要無壹例外地追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玩忽職守的人,不違法不咎公。還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分別做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不允許不承擔責任就上崗行使職權,更不允許出了事就推卸或強加責任、負全責或代人承擔責任。(4)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通過懲治違法失職行為,教育我,警示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達到警醒預防的效果。
濫用職權牟利屬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者處理自己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獲利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構成刑事犯罪的:
1,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3.雖不符合1、2的標準,但1、2的直接經濟損失總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總額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總額在1萬元以上;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