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票據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

票據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

壹、票據法與票據基本關系的關系

(壹)流通票據法中的關系

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因與票據行為有關的行為而產生的法律關系。票據法上的關系可分為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2)票據的基本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是指存在於票據關系之外,作為票據關系的事實和前提,不以民法規定的票據行為為基礎的法律關系。票據基礎關系主要包括: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票據預約關系。

二、票據行為

(壹)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當事人之間以創設、變更、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要件

1.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包括:

(1)行為人必須具備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名的,其簽名無效。

(2)票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合法、真實。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支付對價,即應支付票據雙方認可的相應價款。以欺詐、盜竊、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是惡意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2.票據行為的形式要求。包括:

(1)票據行為必須是書面形式。

(2)票據的簽署。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匯票上個人的簽名,應當是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姓名。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3)註意事項。票據中記錄的項目可以分為必要項目、任意項目和不能記錄的項目。

(4)票據交割。

(三)代理票據行為

票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範圍內,在票據上記載被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意思,並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在票據上簽名,並應當在票據上註明代理關系。

無授權委托書以代理人名義簽發票據的,由簽發人承擔票據責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對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三,票據權利

(壹)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權利的取得。主要包括:(1)獲取門票;(2)轉讓收購;(3)通過稅收、繼承、贈與和企業合並取得的。

2.對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主要包括:(1)取得票據時必須支付對價,即應支付票據雙方認可的相應價款;(二)因納稅、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支付對價的限制,但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3)以欺詐、盜竊、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據權利的行使。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2.票據權利的保全。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持票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對票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3.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的時間和地點。持票人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或者票據當事人沒有營業場所的,在其住所,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或者保全票據權利。

(D)票據喪失和權利救濟

票據的遺失是指持票人因遺失、滅失、被盜等原因而失去對票據的占有。票據法規定了票據喪失後的三種救濟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5)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票據權利因壹定的法律事實而消失。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1)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2)持有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由出票日起計6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3個月。

  • 上一篇:總結2023年工會工作的5個模板

    2023年工會工作總結1

    回顧壹年的工作,展望新的壹年,雖然工會為大家做了壹些事情,但離廣大教職工的希望還很遠,離黨和國家以及上級工會組織對基層工會工作的要求還很遠。需要我們大家同心同德,在新的壹年裏,認真履行工會職責,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努力建設和諧校園,為x的發展建設增光添彩。

    根據《關於印發xxxx縣20xx年績效考核和考核辦法

  • 下一篇:南京暴力傷醫案真相如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