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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是什麽罪?刑法修正案九會廢除嫖宿幼女罪嗎?

法律主觀性:

1.嫖宿幼女是什麽罪?嫖宿幼女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隨著刑法從65438條修改為0997條,嫖宿幼女罪成為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刑法中的強奸罪有所區別。2065438+2002年3月,全國婦聯副主席嚴陣認為嫖宿幼女罪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呼籲廢除該罪。繼2010、2013年全國兩會後,2014年兩會期間,孫小梅第三次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第二,刑法修正案九是否會廢除嫖宿幼女罪?據最新消息,刑法修正案九將在下周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第三次審議。消息人士稱,此次審查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在這次刑法修正案壹、二審稿中沒有涉及。在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學學者紛紛發聲:要求廢除嫖宿幼女罪。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修改《刑法(九)》時,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沈和原監察部部長、現任全國人大內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馬在內的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所有幼女都應納入刑法修正案知情人士表示,幾年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曾就嫖宿幼女罪的保留或廢除展開調查。8月10日,法工委還召開了刑法修正案(九)立法評估會,邀請了幾位刑法學者。“這次常委會可能會得出結論,有可能廢除嫖宿幼女罪。”誰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如今,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已經持續了近10年。自2008年以來,“嫖宿幼女罪”壹直是壹年壹度的全國人大會議的焦點話題。中國社會科學院劉白菊、全國婦聯原副主席嚴陣、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小梅等代表和委員都提交了相關建議。孫小梅曾公開表示:“不廢除嫖宿幼女罪,我不會罷休”。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全國婦聯已經通過提案、報告等多種渠道,提出了廢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的對策和建議。各地婦聯也紛紛發聲。8月3日,上海市婦聯召開刑法第九修正案座談會,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當貴州習水、浙江麗水、福建安溪等地發生嫖宿幼女案件時,司法界和維權機構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會更大。北京中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向全國人大提交了很多建議。爭議焦點:嫖娼和強奸哪個量刑更重?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日益高漲,社會各界保護幼女的出發點如出壹轍。但是為什麽嫖宿幼女罪壹直沒有被廢除?知情人士透露,從司法實踐來看,廢除嫖宿幼女罪意義不大。“近年來,嫖宿幼女罪在法院判決中已經很少適用,壹般都歸為強奸罪。”這位人士表示,嫖宿幼女罪長期未被廢除的另壹個原因是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哪個更嚴厲存在爭議。孫小梅等“倡導者和廢奴主義者”認為,近年來發生了多起公職人員性侵幼女的案件,涉案公職人員大多因嫖宿幼女被定罪。以貴州習水案為例,涉案的5名公職人員均因嫖宿幼女罪獲刑。強奸罪的最高刑可以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有15年。因此,“廢立派”認為嫖宿幼女罪導致侵害人輕判,成為權貴階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部分司法人員不認同上述觀點,認為嫖宿幼女罪比強奸罪更嚴重。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桂今年3月撰文指出,嫖宿幼女罪比強奸罪更為嚴重:前者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後者壹般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輪奸、公共場所強奸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司法實踐中,具有加重情節的案件為數不多,嫖宿幼女罪大多比同類強奸罪重。兒童賣淫罪是否給受害兒童貼上“妓女”的標簽?除了“保護傘”和“免死牌”之外,“主張廢除主義者”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另壹個原因是,這壹罪名背離了立法初衷,對受害幼女造成了二次傷害甚至終身傷害。查閱資料後發現,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護幼女權益。1997之前,嫖宿幼女的壹律定為強奸罪,按強奸罪處理。1997刑法修改,將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分開,嫖宿幼女罪成為單獨的罪名。為什麽要做這樣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釋》解釋說,“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北京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在其《犯罪指南》中表示,將嫖宿幼女定為強奸罪,當然體現了立法機關打擊嫖宿幼女、保護幼女身心健康的決心。但從技術上來說,並不是很科學。“因為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奸。”對於上述立法的初衷,孫小梅提出,應當廢除嫖宿幼女罪,不能只爭論法律問題,還要關註嫖宿幼女罪背後的社會問題。很多留守兒童不僅身體上受辱,頭上還戴著“賣淫”的帽子。劉仁文還認為,嫖宿幼女罪實際上將幼女分為“賣淫女”和“普通幼女”,對她們采取不同的保護態度。他說嫖宿幼女罪適用於罪犯,對比幼女被認為是妓女。年輕女孩被貼上“妓女”的標簽後,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鄰居指指點點,在學校經常被同學嘲笑,既不能正常生活,也不能正常學習。受此影響,壹些年輕女孩成年後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結果自暴自棄,實際上走上了賣淫的道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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