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在各種場合提到越來越多的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並將其視為在公共管理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作用的新型組織形式。
壹,非政府組織的興起和定義
非政府組織是英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的意譯,縮寫為NGO。壹般認為,NGO壹詞最早正式使用於1945年6月簽署的《聯合國憲章》第71節。該條授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作出適當安排,與關心理事會管理事務的非政府組織進行咨商”。在1952中,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將非政府組織定義為“凡非依政府間協定成立的國際組織,均可視為非政府組織”。當時這主要指的是國際非政府組織。
此後十年,非政府組織本身的活動及其與聯合國的關系處於較低水平,沒有太多實質性發展。直到1968年,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的第1296號決議中,規定了聯合國與非政府組織關系的法律框架。該決議肯定了非政府組織的範圍,同時允許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聯合國系統其他機構中獲得咨詢地位。自那時以來,非政府組織的活動被有意識地、更廣泛地引入聯合國系統的運作中。
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中,有壹個專門的非政府組織委員會,負責審查和批準接納非政府組織,並承認它們在聯合國的咨商地位和觀察員地位。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有權要求在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登記的非政府組織提交書面聲明。具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有權作為顧問和觀察員出席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會議,參加聯合國的各種會議,並有權在會上作口頭和書面發言。它們還可以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要求提供各種形式的協商。
聯合國第1296號決議規定,非政府組織若想獲得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咨商地位,應首先致力於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所關註的問題,如國際經濟、社會、環境、文化、教育、衛生保健、科學、技術、人道主義和人權以及其他相關問題。這些非政府組織的宗旨和任務不得與《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宗旨和原則相沖突。他們應該支持聯合國的工作,傳播關於聯合國遵循的原則的知識。在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必須具有代表性和國際性,並應有權代表其成員發言。決議還規定,非政府組織要想在聯合國註冊,其成員必須以民主的方式參與組織活動,有民主的決策機制,有責任機制的安排和決策過程的透明度。這些非政府組織必須向聯合國提交關於其預算和資金來源的資料,資金來源應當公開。政府提供的任何資金都必須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非政府組織委員會報告。決議還鼓勵各國與同類性質的組織結成國際聯盟,以便更好地發揮聯合國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紐帶傳遞作用。除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之外,聯合國新聞部也制定了壹套與非政府組織保持關系的條例,允許非政府組織在新聞部享有咨詢地位,著重強調非政府組織在傳播信息方面的作用。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了第1996/31號決議,再次規定了聯合國與非政府組織的咨商關系。第1968號決議只承認國際非政府組織,而第1996號決議進壹步承認在各個國家和地區運作的非政府組織。允許所有國家和地區的非政府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在經社理事會獨立表達意見,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必須通過在經社理事會具有咨詢地位的國際非政府組織間接表達意見。該決議要求非政府組織支持聯合國的工作,加強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非政府組織委員會的作用,並為非政府組織參加聯合國組織的正式國際會議和會議籌備階段制定規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其0996年第65438+297號決議中決定將非政府組織充分參與聯合國工作的問題提交聯合國大會審議。
世界銀行將任何非政府組織稱為非政府組織,只要其目的是幫助窮人、維護窮人的利益、保護環境、提供基本社會服務或促進社區發展。
非政府組織圍繞聯合國系統國際會議建立的聯系機制在1970年代初開始形成。在聯合國召開國際會議的同時和地點舉辦同壹主題的非政府組織國際論壇,是非政府組織參與和影響聯合國決策的重要方式。與聯合國國際會議並行的非政府組織國際論壇,第壹次是在1972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大會期間舉行,後來成為壹種常規。比如裏約熱內盧的環境與發展大會1992,開羅的人口與發展大會1994,哥本哈根的社會發展大會1995,北京的世界婦女大會1995,伊斯坦布爾的第二屆聯合國人類住區大會1996。
自1980年代以來,聯合國系統內的國際政府間組織也在調整其組織和職能,努力發展與非政府組織的聯系與合作機制。在聯合國系統內,有20多個政府間國際組織致力於各種發展事業,如世界銀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國際開發協會、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國際農業與發展基金、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以及壹些較小的組織。這些組織的成員是政府,它們的活動受官方決定的支配。聯合國系統的這些組織中,有些設有專門部門處理與非政府組織有關的事務,如教科文組織下屬的非政府組織會議和世界銀行下屬的非政府組織銀行委員會。還有壹些聯合國機構與特定的非政府組織有著經常和密切的聯系。例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和國際誌願機構委員會之間,聯合國人類住區中心和國際住區聯盟之間,以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環境聯盟中心之間。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計劃署)也以各種方式與非政府組織合作。聯合國誌願人員積極支持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許多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的組織建設。
可以看出,在過去的二三十年裏,NGO壹詞已經被廣泛應用於國際活動的各個領域。但在很多情況下,人們對NGO這個術語的理解還是不太壹致,這裏做壹些必要的澄清。
首先,非政府組織的原意僅指非政府的組織,其實質意義與中文中的民間組織最為對應。非政府組織不僅指聯合國系統承認和接受的非政府組織,還包括其他各種非政府組織,特別是活躍在國際場所、國際交往較多的非政府組織。目前,2000多個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享有正式咨商地位,1500多個非政府組織與聯合國新聞部建立了正式的工作聯系。2002年,聯合國在南非召開了全球可持續發展大會,3500多個非政府組織有資格參加。此外,在各個國家、地區和國際領域還有大量各種形式的非政府組織。僅國際非政府組織就有大約4萬個。但這些納入統計的非政府組織,壹般都是具有合法地位、章程公開、財務管理透明的非政府組織。比如非法恐怖組織或者地下黑社會組織都不屬於非政府組織。宗教組織和政黨通常不被視為非政府組織。
其次,NGO雖然在壹定程度上可以表達民意,但在代表民意方面有很多局限性。非政府組織是公民社會的組織,其宣稱的使命和價值觀可以是公益性的,也可以是為特定人群服務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非政府組織能否真正代表民意,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成為民意的代表,是非常不確定的。如果壹個非政府組織由其成員進行民主管理,那麽該組織充其量只有代表其成員利益和願望的授權。由於許多非政府組織沒有健全的民主管理,個別領導人往往可以支配它們。而且政府、資本等各種力量是壹些非政府組織建立和維持的主要動力。所以,非政府組織雖然確實能反映壹些來自民間的聲音,但是否反映了壹些真實的民意,反映到什麽程度和範圍,還需要具體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