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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相鄰權

■什麽是鄰接權?

相鄰權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而言,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壹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權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壹定的限制。相鄰權本質上是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不損害其他相鄰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下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權利的行使對相鄰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當互諒互讓,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在相鄰關系中通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相鄰當事人有權通過土地或者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通道,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攔或者阻擋;相鄰壹方因施工、鋪路等需要臨時占用對方土地的,對方應當給予方便,但施工方應當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對天然活水,相鄰各方均有使用權,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方必須通過對方土地排水的,對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損失,並賠償對方損失。

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居房屋等不動產保持壹定距離,不得影響鄰居房屋地基,不得向鄰居土地、房屋內潑灑檐水、流水,不得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生活;相鄰方所有的竹木的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通風、采光、堅固和正常使用的,對方有權責令其切斷根、枝或者砍伐竹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相鄰權問題由《民法通則》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也有相關規定。

■以案例為例。

日照權的賠償法過於籠統。

市中院民二庭黎傳偉法官告訴記者,近年來,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擋光、噪音、亂搭護欄等鄰接權糾紛民事案件逐年增多,呈現投訴熱點趨勢。壹個法院壹年能接幾十個案子。

黎傳偉說,中國關於日照權的規範相對較少。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只有《民法通則》對不動產的相鄰關系有嚴格的規定,而且這壹規定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即“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樣的規定過於原則,如何在審判實踐中尋求當事人之間的平衡,成為賠償的難點。”她說。

另壹位法官向記者坦言:“《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侵害鄰接權的責任有三種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但在法院審理的眾多采光權、通風權案件中,法院的判決結果多為前兩項內容,即停止侵權、排除妨礙,能直接判決賠償損失的案件少之又少。”

問及原因,法官笑著說:“妳覺得陽光值多少錢?”據了解,目前可直接判給賠償的相鄰權案件,如照明等,多為案情簡單、雙方異議不大的案件。

賠償是如何計算的?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鄰接權損失的賠償金額往往很小。設計院的代理律師王玉普憂心忡忡地指出:“補償比較低,所以開發商往往不在乎這個經濟補償,形成了用錢解決壹切的習慣,但實際上相對於住戶或壹個單位,永遠享受陽光和通風的權利是幾萬或幾十萬換不來的!”

既然法律有空白,為什麽不盡快立法?有法律專家表示,主要是難以得出壹個具體的標準,比如房價的不確定性、日照時數的難以細化以及不同人對日照通風的不同理解。即使是在同壹個城市,不同的地點,地理條件也相差很大,無法用壹個固定的標準來計算。

目前很多法官都是根據電價等標準來確定簡單的采光權案件的賠償金額,但是這個金額真的很少。

措施

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訴訟。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鄰接權”訴訟通常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但在此之前,受害人往往對侵權行為視而不見,法院大多等到既成事實後才立案,從而延誤了將侵權行為扼殺在萌芽狀態的絕佳時機。

法院的壹位領導說:“我們是搞法律的,自然更重視采光等鄰接權。我們本來想在法院門前建壹棟高樓,但是通過法律途徑制止了侵權,才開始建。”記者果然看到,法院對面的樓只建了三四層,就停止施工了。

壹位法學專家提醒廣大群眾,要想真正獲得“陽光權利”,在環境受到侵害時,應著眼於“事前預防”,而不應把自己的權利寄托在“事後勝訴”上,讓法律在事前充分發揮其預防和制止作用,而不是只通過事後執行判決來發揮法律的力量。只有這樣,“陽光權”才有望走出尷尬的局面。

期盼

物權法將填補法律空白。

如今,在土地和資金稀缺的大中城市,建築間距縮小的現象非常普遍,關於“日照權”的糾紛可以說是屢見不鮮。但直到現在,受害方還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來捍衛自己的“陽光權”。

金色陽光律師事務所高律師對“陽光權利”補償規則的出臺充滿信心和期待。他說:“眾所周知,現在物權法草案正在審議中,而日照權作為物權法草案要維護的眾多物權之壹,將會細化,所以相關補償規則的出臺不會太遠。”

■鄰接權案例

2000年7月,位於中環路以南的某房地產開發商被位於中環路以北的39戶居民告上法庭,理由是遮擋陽光,影響通風。這起在1999引起轟動,並因居民聚集抗議導致中環路堵車半天的相鄰權糾紛,最終因爭議雙方未能達成壹致而進入訴訟。

1999,某房地產公司在中環路相隔的部分居民住宅南側開發建設公寓。這套公寓屬於壹棟高層建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居民在工地、售樓處和中線進行抗議,主要理由是未來要建的公寓肯定會影響采光,不僅導致房地產公司停工40多天,還導致中線長期受阻。在政府部門和基層組織的主持下,房地產公司與居民代表協商,居民要求高額賠償,但雙方未能達成壹致,達成訴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律師著重從兩個角度對案件進行了回應:

1.原告主張被告的違法建設為違法建築,是因為原告對政府審批和管理該項目的建設缺乏了解,並收集了被告開發建設的住宅公寓為合法建築的審批手續和證明文件,證明該項目為合法建築。

第二,被告開發建設的住宅公寓雖然客觀上減少了原告的采光時間,但不構成對原告相鄰權的侵害。被告的建築不僅符合天津市的規劃管理要求,而且符合建設部關於舊區住宅改造的日照標準。

由於證據不足,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

壹審判決後,39名原告無壹上訴。壹場曠日持久的相鄰權糾紛最終以房地產公司勝訴告終。

律師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光照權是壹項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相鄰權。它不是無條件的絕對權利,而是有條件的相對權利。在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新建築對現有房屋的遮擋是必然的結果。新建建築給既有房屋帶來的采光變化的合理範圍,應以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消防部門的行政許可為依據。

新建建築應當是已辦理規劃、消防等建築行政審批相關手續的合法建築,建築間距符合規定。這種合法的新建築是對周圍現有建築的合法保護。

壹般情況下,規劃消防行政審批充分考慮了間距、遮擋、消防等法定要求,滿足建設部規定的日照時間。這樣的新房不構成對現有房屋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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