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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刑法體系?如何理解刑法解釋的含義和分類?

刑法體系是指將各種刑法規範按照壹定的規律、順序、聯系和有機安排排列起來,形成壹個統壹的整體。壹般來說,各國刑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有的還有附則。根據法律規範的性質和內容,有序地分為章、節、條、款、項,從而形成壹個科學統壹的整體。

[編輯本段]壹、編輯

編是刑法典的第壹級單位。我國刑法將總則和分則列為兩部分,附則沒有另壹部分,但在性質上與總則和分則並列。將各種刑法規範科學系統地納入總則和分則,使二者有機結合。刑法總則是關於刑法的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以及罪刑法定壹般原則的規範體系。這些法律規範也是定罪和量刑時必須遵守的規則。刑法分則是具體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規範體系,這些法律規範是定罪量刑的具體規則。根據上述標準,刑法規範可以分為壹般規範和具體規範。在刑法典中,刑法總則規定壹般規範,刑法分則規定具體規範。不僅刑法規範可以分為壹般規範和具體規範,而且獨立刑法和附屬刑法也可以根據其內容屬性進行劃分。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內容大多屬於刑法的具體規範,但也有壹些壹般規範。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壹般規範的效力不僅延伸到刑法典,也適用於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對此,我國刑法第101條明確規定:“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有刑事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這裏有刑罰規定的法律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從理論上講,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的關系是壹般性與特殊性、抽象性與具體性的關系。附則是對刑法內容的附屬規定,壹般涉及刑法生效等非實質性內容。

【編輯本段】二。回

章由章組成,章是總則和分則下的單位。刑法的總則和分則各有專章。我國壹般刑法分五章,具體刑法分十章。在刑法分則中,罪名往往是按章排列的,每壹章的排列都有壹定的順序,形成壹個有機的整體。

【編輯本段】三。部分

章下是節,是根據需要在章下的壹個單元,體現章內的有機聯系。我國刑法根據內容決定是否在章下設節。在刑法總則中,內容多、層次明確的地方,往往有節,否則就沒有節。刑法分則中,罪名較多的第三章、第六章有節,其他各章都沒有節。

【編輯本段】四。文章

該節下是條文,是表述刑法規範的基本單位。刑法規範通常以條文的形式出現,因此是刑法規範的基本要素。刑法各編、章、節的條文都用統壹的順序號進行編號。編號系統自成體系,不受部、章、節劃分的影響。刑法條文統壹編號,便於檢索和引用。

[編輯本段]五、段落

條款下是款,款在某些條款下是壹個單位。有些文章很簡單,只有壹段,沒必要在下面再做壹段。在文章要表達的內容比較豐富,有幾個層次的情況下,需要在文章下面做壹個段落。中國刑法中的第款是用新的壹行來表示的。比如我國刑法第23條分兩款,第壹款規定了犯罪未遂的概念,第二款規定了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段子裏也有段子。有些情況下,同壹段話會有兩個甚至三個意思。理論上,同壹段落所包含的兩個意思分別稱為第壹段和第二段;同壹段落所包含的三個意思分別稱為首段、中段和末段。在這種結構的分句中,如果用連詞“but”來表示轉折關系,那麽從“but”開始的文本理論上稱為但書。刑法中的但書壹般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1)補充但書,是對上壹段的補充,使上壹段的意思更加明確。例如,我國刑法第13條第壹款規定了犯罪的概念,第二款規定:“但是,情節明顯、輕微並且沒有危害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補充但書的壹個恰當的例子,從反面使犯罪的概念更加明確。(二)例外但書,即前款的例外。在從句中,有幾個句型為“except ……”的從句是例外從句。比如我國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了累犯的概念和處罰原則,後壹款規定:“過失犯罪除外”,就是例外但書的恰當例子。因此,過失犯罪是累犯的排除條件。(3)限制性但書,是對前款的限制。比如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限制性但書的壹個恰當例子。

【編輯本段】六。項目

條、款下有項,項是在某些條、款下設立的單位。刑法典中的條目通常用基數來編號。壹般來說,列為條目的內容往往有並列關系,都從屬於文章或段落。例如,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的種類有: (壹)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上述五種主刑在刑法中分為五個部分。

【編輯本段】七。目的

文章和段落下也有目的,目的也可以設置在小節下的文章上。壹般來說,目的是在某些條文和段落下建立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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