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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編制標準是什麽?

什麽是事業編制,什麽是行政編制?

行政編制:是國家公務員,有級別。如果第壹年是文員,可能是最底層。幾年後當妳成為科長,那就是吉谷。幾年後,當妳成為局長,就是局級了。換句話說,如果妳是行政編制,那麽妳就是“走”級。

事業編制:名義上是國家幹部,實際上是工人,這個“走”就是頭銜。比如妳過幾年就是初級工,過幾年就是中級工,過幾年就是高級工。學校教師是最典型的事業編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業編制內的人員不能是領導幹部。

行政機關後勤工作人員的編制到底是什麽,後勤工作人員的編制是什麽,有沒有相關的國家法規和法律法規來解釋?15點

我可以告訴妳其實就是不簽合同的臨時工或者可以簽勞動合同的合同工。

當初沒轉成公務員的,意味著以後沒機會了(除非有關系拿到人力資源部的人事指標單)

在職工資收入會比公務員少,由財政直接支付/補貼。其他福利看單位小金庫收入。

工作和退休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和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退休養老金按企業/工人標準發放,目前低於公務員。

公務員為什麽分為行政編制和行政事務編制?

事業編制不代表公務員進入行政編制,代表妳是國家公務員。如果妳通過了選調生考試,妳就是壹名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享有國家的各種法定福利,如醫療、晉升等。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比如學校就是典型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分為自收自支、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三種。不用我說,大家都能明白。第壹種是妳的工資福利都是用自己單位的收入來支付的。比如妳在壹個景區的管委會工作,妳可能就屬於這種類型。第二是妳的工資福利壹部分由* *承擔,壹部分是妳自己單位的收入負擔。這是我對人民醫院這樣的單位的理解。第三是妳的工資待遇都是* * *承擔,這種事業編制在形式上和公務員壹模壹樣。現在說說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最大的區別:行政編制,也就是國家公務員是有級別的。如果第壹年是文員,可能是最底層。如果幾年後妳成了科長,那就是股級了。幾年後,當妳成為局長,就是局級了。換句話說,如果妳是行政編制,那麽妳就是“走”級。事業編制名義上是國家幹部,實際上是工人身份。“去”的是職稱。比如妳過幾年就是初級工,過幾年就是中級工,過幾年就是高級工。學校教師是最典型的事業編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業編制內的人員不能是領導幹部。進入行政編制的唯壹途徑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每年都有國家和省級公務員考試。需要註意的是,現在只有地級市有組織公務員考試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縣級市的鎮或者單位來招錄,必須是事業編制。這壹點大家應該清楚。公務員不用交養老金,退休後還是有很大區別的。也就是說,如果妳是事業編制,妳的退休金會從妳的月薪中扣除。而且公務員也不用扣。在部隊同級,工資待遇基本壹樣。跳槽後,由於編制不同,待遇差別很大。有些待遇現在看不到,以後退休工資可能相差壹兩千元。這種差異不是個人造成的。最大的區別在於人事管理權限。更簡單的說,妳是科長就分管縣委組織部,妳是科員/科員就分管縣人事局。企業的設立由財政局管理。現在鐵路警察不是公務員,壹般法院有壹些法警,檢察院也沒有。比如現在的警務協作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於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備行政執法權。從機構性質上來說,警務協調小組雖然屬於財政補貼的機構,但並不是壹級授權執法機構。警察協管員必須在警察的領導下開展所有工作。涉及到依法需要完成的任務,只能由隊伍中的警察來完成,警察配合只是起到輔助作用。從法律上講,警察只有權利,沒有權力,這種權利與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沒有區別。在執法權限的規定上,警協制度並沒有突破聯防隊(產業矯正隊)的規定。治安協管員是公安局聘用的協助警方處理日常雜務的人員。平時素質比較低,到處被人詬病。現在公安系統壹直在清理整頓幹警。從名稱上看,應該是協助公安執行公務,類似於以前的聯防。現在社會上所有的下崗失業人員(反正也沒事幹)都被招進來維護小區的治安。從大環境來說,還是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對社會做出了壹定的貢獻。壹個正規警察壹般帶兩個警察。現在警力在做交警和巡警聯防,也就是白天交警管,晚上巡警管。

學校的教師編制和行政編制有什麽區別?

1.首先糾正樓主的錯誤說法。學校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是事業編制(除了部分行政領導臨時掛職轉到機關)。教師是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教學管理的是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都是事業編制。

2.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沒有優劣之分。行政編制是行政級別,比如處長、主任。通常在頂部間隙單元中。事業編制以職稱為主,如壹級教師、特級教師等。壹般在事業單位。壹般情況下,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是不能相互調劑的。

行政編制和政法專項編制有什麽區別?

政法行政編的壹種!!政法專(公檢法司)的編制是從中央壹級劃撥到下壹級的!!比如安徽公安警察的總編制是公安部撥款的!!

國家規定什麽級別的公務員配車?

第壹,關於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

(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裝備使用標準的通知》(中發[1999]5號)規定:

1,黨政機關應堅持使用國產車的原則,並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資金承受能力相適應,有利於促進我國汽車工業發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減少國家財政支出,促進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

2、部級、省部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下的汽車,副部級、副省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價格35萬元以下的汽車;3.黨政機關其他公務用車壹般配備2.0升以下(含2.0升)排量、25萬元以下的汽車。因特殊公務,確實需要配備2.0升以上、25萬元以上的車。中央機關分別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械海關總署審批;地方黨政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批。

(二)《黑龍江省人社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黑政辦發[1996]13號)中關於車輛配備數量的規定:

1.在職局級幹部可配備領導用車,每2至3人配備1輛,不允許配備專車。8名退休局級幹部配備1輛車,已交車資的單位不再配車;

2.局級機關(含事業單位)除領導用車外,還配備公務用車。原則上每30至50人配備1輛。機關內部辦公室、房間壹般不允許單獨配車;

(三)《省財政廳關於進壹步加強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考核的通知》(黑財財〔2004〕7號)關於配車檔次的規定:

1,廳(局)級單位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下的轎車或價格4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

2、縣(處)級單位配備排氣量65438±0.8升、價格20萬元左右的轎車或價格30萬元左右的吉普車、旅行車;

3、縣廳(局)級單位配備的排氣量1.8升、價格約1.5萬元的轎車或吉普車、旅行車價格20萬元。鄉鎮機關配備吉普車、旅行車654.38+萬元以下。

二、關於超標公務用車處理的具體意見。

(1)《關於做好超標公務用車整改工作的通知》(黑即發〔2003〕20號)規定了超標車輛的整改原則。

*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用車標準的通知規定:“黨政機關其他公務用車壹般配備2.0升及以下排量、25萬元以下的汽車。”超過這個標準就是違反規定,必須糾正。矯正治療的基本原則是內調,禁止借機買新車。具體可根據以下原則掌握:

l、在職領導幹部乘坐超過規定標準的車輛必須更換,但根據實際情況,1998年底前購買的超標車輛可以繼續使用,達到使用年限後可以更換符合標準的車輛;

2.號文件下發後高價購買的車輛。[1999]中辦、國辦5號,如果目前價格不過分,可以繼續使用。,

3.市(地)領導幹部使用的日系豐田V6-4500、V8-4700吉普車,暫時不能拍賣的,不允許配備個人使用,但可以實行集中管理,必要時可以統壹動員使用;

4.從企業和基層單位借用的車輛必須歸還;

5.經評估,更換下來的超標車輛應由各級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拍賣。賣不出去的可以暫時作為接待用車,領導幹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乘坐。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是基於什麽?

需要遵守:全面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平衡性原則、適應性原則(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貫穿於單位經濟活動決策、執行和監督的全過程,從而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2)原細目的重要性。內部控制要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註本單位的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3)制衡原則。內部控制應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關系。(4)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本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而不斷修訂和完善。

行政事業單位內控標準的編制依據是什麽?

由財政部發布。詳見下文: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2]21號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高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進壹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範內部控制,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自2065438+。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標準(試行)財政部2012 11.29

地方各級人民團體的設立和編制條例解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地方各級人民團體設立和編制管理條例》答記者問。《地方各級人民團體的設立和編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壹部規範地方機構設置和管理的行政法規,填補了地方機構設置和管理的法律空白。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的相關內容和精神,日前,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接受了中國* * *網的采訪。問:《條例》如何規範社會上反映的行政機關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的問題?答:《條例》規定:壹是在科學配置職責的基礎上,全面設置地方各級行政機構,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權責壹致、決策執行協調壹致。二是地方各級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本級編制管理機關備案;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並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決定。問:目前,壹些地方人浮於事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答:近年來,各地根據中央要求,采取多種措施嚴格控制機構編制擴張,機構編制管理總體效果是好的。為了解決現實中仍然存在的壹些問題,《條例》規定,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立的機構和經批準的編制,是聘用、錄用、配備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分配經費的依據。* * *縣級以上要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和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和核定編制時充分考慮財政保障能力。機構實際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立機構和增加編制。擅自設立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挪用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根據機構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範圍審批機構編制。地方各級* * *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置其他類型編制。同時,《規定》還對超編等違規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問:如何規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答: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壹直是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需要通過立法進行規範。因為各地機構情況千差萬別,不宜實行統壹的管理模式。同時,為了解決事業單位編制管理中存在的壹些問題,有必要加強管理。條例規定,地方事業單位的編制和編制管理辦法,由省級* * *編制管理機關擬定,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由省級* * *公布。國家機構編制標準由國務院行政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問:規定的約束力是如何體現的?答:《規定》壹方面要求加強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另壹方面,它強調追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明確了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職責和程序;要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參考依據;它規定了機構編制中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制度。為有效懲治機構設置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條例》對擅自設立、撤銷、合並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違反規定審批機構和編制等八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公務員網絡的三個標準

所謂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符合三個標準:1,依法履行公職;2、納入國家行政編制;3.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即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福利等保障。2006年,國家公務員法實施後,除行政機關外,中國機關、人大、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也被納入公務員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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