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兩人。
2.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證,依法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將聯系卡轉交當事人。
3.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二)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
1,勘察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現場證據材料。
3.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並制作詢問筆錄;
4.對現場進行拍照,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和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參加勘查的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5.車輛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 * * *或者* * * *產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及時抽取血液或者尿液樣本,送有資質的機構檢驗;機動車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驗血。
6.交通警察應當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和保險標誌;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7、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出具扣留物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交被扣留物品持有人,壹份附卷。
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三)檢查和評估的有關規定
1.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2.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的復印件交付當事人。
5.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進行。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檢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復驗和鑒定以壹次為限。
(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有關規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調查後,應當自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調查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5.發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前,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證。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
6.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無法查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7.案件主要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中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並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最長中止時間不得超過60日;中止鑒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限屆滿時傷者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8.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要求查閱道路交通事故證據材料的,應當提交書面查閱申請,寫明查閱、復制、摘錄的具體內容。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以及當事人、證人要求應當保密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其在指定地點查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費復制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材料上註明復制時間,並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五)道路交通事故審查的有關規定。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不受理復審申請有四種情況:
(1)任何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的事故。
4、審查的終止:
復核期間,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復核壹次。
6.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審查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按照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自確定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由原辦案單位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六)損害賠償調解的有關規定
1.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未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賠償。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采取公開的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允許其參加調解,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事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造成人身損害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計算;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6.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
7、不調解:
當事人申請調解超過法定期限或者壹方不申請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不予調解)》,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調解的終止:
(1)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二)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三)調解期間,壹方當事人退出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調解終止的,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調解結論書,送達各方當事人,並記錄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在事故中,沒有人受傷,只有車輛的損失。這是壹個簡單的程序。另外,如果事故不嚴重,人員只是輕傷,經醫院確認只是輕傷,不需要住院治療,也可以通過簡易程序申請事故責任認定。
另壹方面,如果事故比較嚴重,有人受傷需要住院治療,就需要走正規的事故責任認定程序。正規的事故責任認定,就是要扣留涉事車輛,將車輛的速度、碰撞痕跡、剎車系統委托給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最後交警會根據事故現場和嘉定的結果做出正式的事故責任認定,大概需要10個工作日,情況可能會延長65438+。
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拒簽怎麽辦?1.交警出具了確認書,對方沒有簽字,是對事實的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可以向上壹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審。未在法定期限內(收到確認後3日內)申請復核,表示放棄申請權,將按現行確認責任處理。
2.目前傷者屬於門診治療,錢不能給對方,可以互相溝通。去醫院治療的時候,可以和受傷的人壹起去,交完錢後把賬單留給自己,以後更主動的和自己打交道,就不會有拖的問題了。
3.妳將合法牌照和保險單復印件提交交警部門備案,對方在確認函送達後5日內不申請財產保全,交警部門將車輛和證件返還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怎麽辦?溫道權律師的回答:壹般來說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現場勘查(1)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離開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如果不立即離開現場,壹定要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向公安機關報案。(二)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並迅速處置現場。(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踏勘、攝影、繪圖、測量、檢查等壹系列工作。現場調查必須合法、及時、全面、準確。(四)現場勘查記錄核實後,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五)因檢查需要,必要時可以扣留車輛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六)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的時間。(七)事後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質詢)、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驗、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二。責任認定(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會。(二)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實,收集充分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認定責任。(三)宣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開會,說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和依據。(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和法定時效。三。處罰(壹)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對責任方進行處罰,並報領導批準。(二)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三)向責任人宣布處罰決定。(四)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定時效。(五)完善相關處罰程序。(六)刑罰的執行。四。賠償調解(1)收集與損害賠償有關的證書、票據及各種資料。(二)在確認傷者救治結束或損害結果確定後,必須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賠償調解。最多調解兩次。(三)調解成功後,制作《調解書》,分別發給當事人。(四)調解不成的,必須填寫調解結論並發送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流程是什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流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事故發生後,基本處理流程如下:
壹:現場調查
1.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或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和撤離現場。如果對事實和原因有任何爭議,壹定要保護好現場,迅速撥打122向交警報警。車輛投保的,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前往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在系統承諾的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並迅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調查,包括現場參觀、攝影、繪圖、測量和檢查。
4.現場勘查記錄核實後,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
5.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扣留車輛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
6.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
7.事後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質詢)、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驗、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召集當事人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舉行聽證會。
2.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實,收集充分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認定責任。
3.宣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開會,明確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和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和法定時效。
三:懲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對責任方進行處罰,並報領導批準。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決定。
4 .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定時效。
5.完善相關處罰程序。
6.執行懲罰。
第四;賠償調解
收集與損害賠償有關的證書、票據和各種資料。
在收到確認函後10日內,各方壹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後,制作調解書,分別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果或者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不申請,或者不服事故鑒定、檢驗、專家鑒定結論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動詞 (verb的縮寫)通過訴訟解決。
1.接到責任認定後,如果在交警給的時間內沒有發起起訴,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交警會放行涉案車輛。
2.受害方在收到責任確認書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需要將對方車輛完全封存,以保證以後的執行。尤其是受傷嚴重,需要住院壹段時間或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後,向交警部門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並扣押了車輛。
4、開庭時,凡可能構成傷殘需要鑒定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
5.鑒定結果出來後,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後,法院會開庭審理,做出判決。
6.被害人申請執行。
道路交通事故中什麽是重大事故,什麽是壹般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輕傷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輕傷的事故,或者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機動車事故和200元以下的非機動車事故。壹般事故是指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1 .區分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標準;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數額的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實行全面賠償原則。其中,賠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用和後續治療費用,並以“殘疾賠償金”取代了“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18條: (壹)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3)被害人死亡賠償項目包括:除1項外,還包括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的賠償。(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
妳可以找到當時負責的警察,讓他根據行政復議的結果重新出具事故認定書。他沒有權利拘留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