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什麽是職務犯罪?

什麽是職務犯罪?

法律主觀性: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其他職務犯罪以及單位犯罪中涉及的職務犯罪。壹、職務犯罪的特點:位高權重,貪汙受賄。性格墮落,貪色,跟著感覺走。二、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1)政治素質低。利用職務之便犯罪的幹部,大多沒有良好的思想基礎,也放松了自身的學習,不註意改造世界觀和嚴格自律。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西方腐朽思想文化的影響和侵蝕,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世界觀、人生觀錯位,價值觀扭曲,把壹切看重金錢的腐朽思想帶入執法領域,把手中的權力當作籌碼,忘記了公正執法。根本原因是喪失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動搖了理想信念。(2)法制觀念淡薄。大多數職務犯罪的幹部沒有牢固樹立公正執法的思想,在實際工作中不可能自覺守法。違紀違法的幹部往往認為自己的工作不會有問題,不會犯錯誤,就是發生了壹些違紀違法的事情,還認為自己是正確的。他們對工作缺乏高標準、嚴要求,不能認真對待每壹項具體工作,法制觀念淡薄。(3)特權思想嚴重。特權思想有兩種表現。第壹,這些利用職務犯罪的幹部中,往往有特權,以管理者自居,自以為高人壹等,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利作為玩弄特權的資本,認為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約束。事實上,所有的腐敗分子在受到懲罰後都會反思自己:“如果當時有人提醒我、監督我,就不會這樣結束”,但現在後悔已經來不及了。二是缺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對人民的奉獻精神,忘記了“權力來自人民”、“人民公仆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眾觀念淡薄,顛倒了主仆關系,忘記了幹部的真正本質是為人民服務。(4)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有待完善。少數基層領導對幹部違紀違法引發的各種問題認識模糊,受“必然性”和“管理難度”理論影響,自然在行動上對幹部疏於管理、失控失控。對違紀違法幹部的無原則保護和縱容。領導幹部壹崗雙責制度明確規定,業務和隊伍建設都要抓,但少數領導往往只註重給任務定目標,忽視紀律、提要求;只註重完成任務的指標數量,不檢查完成任務的方法和手段,不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因此,工作滿足於總體部署要求,缺乏深入檢查;對違紀違法的幹部寬容,缺乏嚴肅的批評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流於表面,缺乏具體措施,難以滲透到每壹個環節。特別是預防機制無法有效啟動,處理過寬。(5)監督制約機制不嚴,制度流於形式。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普遍制定了相應的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紀律、制度和辦法,但在具體實施中缺乏廣度和深度,未能發揮幹部之間相互監督、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的作用。比如,壹些司法機關存在刑訊逼供等嚴重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力,成為壹紙空文。這些管理上的漏洞,也是監督制約機制沒有正常發揮作用的結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然而,

  • 上一篇:社區傳統文化活動計劃
  • 下一篇:手機註冊公司:海外註冊的公司有哪些回答問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