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強奸、性侵害或者強迫性交,是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或者傷害的手段強迫其發生性關系的犯罪。當受害者不能因為酒精或毒品的影響而拒絕發生性關系時,與其發生性關系也被視為強奸。
定義
強奸是指未經對方同意或不管對方同意與否,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通常是以暴力或武力強迫或威脅)。
由於生理特點,男孩的陰莖必須勃起後才能插入女性的陰道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所以通常意義上的強奸是指男性未經允許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從廣義上講,無論男女,任何壹方以暴力手段強迫另壹方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都屬於強奸罪。由於國情的差異,有的國家認為強奸罪只需要符合“強迫性行為”的定義即可;在其他國家,只有男性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才被認定為強奸。
強奸是對受害人身體和尊嚴的侮辱,有些強奸的人也可能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強奸通常會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身心打擊。輪奸是指許多人違背某人的意願強迫其輪流發生性關系,有時許多男子可能輪流強奸同壹名婦女。
法律的定義
在壹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願意,都成立強奸罪。法理上是未成年人沒有能力對性交行為作出正確的判斷,決定是否“同意”,所以即使未成年人實際同意與他人性交,該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與他性交的人仍需以強奸罪論處。輪奸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中都被視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禁止與14周歲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系,而在日本,相關法律的年齡限制是12。
根據香港法律,與未成年少女(16周歲以下)發生性關系,將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罪,俗稱“衰十壹”。中華民國刑法稱之為“強迫性交”(法律條文)。
強奸和戰爭
歷史上,強奸往往成為戰爭中的“戰利品”。在抗日戰爭中,成千上萬的中國婦女被日軍強奸。歷史學家安東尼·比弗在其新書《1945年柏林淪陷》中聲稱,蘇聯紅軍士兵在二戰後占領的東歐地區強奸了兩百萬德國婦女和數千名前蘇聯婦女。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增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第五十六屆會議有關問題的報告
強奸、強暴、性侵害或強迫性交,是指未經對方同意或不管對方是否同意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通常是以暴力或武力強迫或威脅)。
由於生理特點以及男性壹般比女性強壯,有能力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壹般意義上的強奸是指男性未經允許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從廣義上講,無論男女,任何壹方以暴力手段強迫另壹方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都屬於強奸罪。由於國情的差異,有的國家認為強奸罪只需要符合“強迫性行為”的定義即可;在其他國家,只有男性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才被認定為強奸。
強奸是對受害者身體和尊嚴的侮辱,壹些實施強奸的男性也可能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強奸通常會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身心打擊。輪奸是指許多人違背某人的意願強迫其輪流發生性關系,有時許多男子可能輪流強奸同壹名婦女。
在壹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願意,都成立強奸罪。法理上是未成年人沒有能力對性交行為作出正確的判斷,決定是否“同意”,所以即使未成年人實際同意與他人性交,該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與他性交的人仍需以強奸罪論處。輪奸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中都被視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禁止與14周歲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系,而在日本,相關法律的年齡限制是12。
根據香港法律,與未成年少女(16歲以下)發生性關系,將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中華民國刑法稱之為“強迫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