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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房子不能貸款?結婚離婚後買房怎麽分?

什麽樣的房子不能貸款?1.沒有產權證的房屋

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能去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所以不能貸款;

2.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集體土地上的房子沒有交土地出讓金,房管部門也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不允許貸款;

3.壹棟非常古老的房子

建築非常古老的住房項目已經建造了很長時間,其中壹些甚至屬於壹系列的危房。這類住房銀行部門有規定,不允許貸款,不能向銀行貸款;

4.舊城改造計劃中的房屋

舊城改造規劃中當地房管部門已經收檔,不允許辦理抵押登記,所以不允許向銀行貸款;

5.***人家不配合貸款的房子。

房子的主人和業主有同等權利,不配合不能借錢;

6.以土地使用權證抵押的房屋

根據房屋使用權與占用的土地使用證壹致的原則,土地使用證已經質押的,房屋不能出借;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申請貸款的其他房屋。

結婚離婚後買房怎麽分?案例壹:婚後買房,父母壹方出資,房子在子女名下。

王小姐起訴要求與範先生離婚,並分割夫妻共有的壹套房屋。範先生同意離婚,但表示他們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是他們的。

經審理查明,訴訟房屋雖為婚後購買,但與其說是範先生出資,不如說是其父親出資,而是綜合金融機構的交款憑證、馮父親和馮姐姐的說明以及登記在範先生單方名下的事實。法院判決訴訟房屋歸範先生壹人所有。

父母壹方婚後購房,房屋在子女名下的,如果是全部購房款或者全部首付款,根據《破產法》第(三)條的規定,父母壹方婚後購房並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歸子女所有。* * *隨著貸款的償還,計算後會補償對方壹半。如果是首付的壹部分,那麽根據最新婚姻法(二)的規定,婚後父母為對方購房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已決定贈與壹方的除外。

案例二:婚後買房由父母壹方出資,房屋以另壹方或雙方名義備案。

胡先生和陳女士於2009年結婚。2012,陳女士父母出資為小兩口買房落戶,並將房產登記在胡先生名下。2065438+2004年9月,陳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確認涉案人房屋歸自己所有。

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父母相互出資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本案中,陳女士的父母在女兒與女婿辦理結婚登記後購買了涉案人的房屋,其出資意圖取決於確保女兒女婿家庭的穩定。應該是胡先生和陳女士雙方的贈與,應該作為夫妻以財產結算。

婚後買房,由父母壹方出資,登記在另壹方或雙方名下的,視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房屋為夫妻財產。

例3:父母雙方出資,房子在投資人子女名下。

孫先生和陳女士於2007年結婚登記。結婚後,他們父母共同投資買了壹套使用價值40多萬的房子。因感情不和,孫先生要求離婚並分割財產。陳女士同意離婚,但不允許分割房產,覺得房產是自己的,因為房產證上只有她的名字。

經審理查明,涉案人員的房屋是孫先生與陳女士結婚後父母購買的,房產證上只記載了陳女士的名字。但根據最新婚姻法第七條(三):“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的市場份額認定該房產為對方所有,應當按照對方父母當時所占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如果婚後買房,雙方父母各出資,房子在壹方投資人子女名下,如果父母共同支付首付,由子女償還。壹般根據最新婚姻法(二)的規定,認為夫妻有財產。如果父母是國有獨資,壹般可以用婚姻法(三)最新的法律規定,認定為* * *。父母雙方及其子女的婚姻財產共同出資形成首付的,父母的出資視為對另壹方的贈與。壹般可以用最新的婚姻法(二)來評估房子是夫妻財產。

例4:婚後買房,父母各出資,房子在每個孩子名下。

陳女士稱,與孫先生結婚後,對方父母出資買房,現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將房子判為自己所有。孫先生不配合請願,要求法院將房屋判給自己。

法院案件審理查明,相互爭得的房屋均為婚後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根據雙方的闡述、質證和證明,以及雙方的工作內容和收入情況,可以認定陳女士父母出資96萬余元,孫先生父母出資81萬余元,但雙方父母均未決定將爭議房屋贈與哪壹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告父母婚後共同出資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已決定贈與壹方的除外。所以房產* * *歸所有,應該平分。

如果婚後買房,父母互相出資,房子在每個孩子名下,壹般即使出資金額不同,也是平分的。

例5:婚後壹方買房有產權。

王女士和張先生結婚後在北京買了壹套經濟實用的房子。因張先生經濟困難,首付30萬元全部由王女支付。因王女不具備在北京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房產證已授予張先生。現王女起訴離婚,約定法院將房產判給自己。張先生同意離婚,但註明房子是他的,因為房產證是以自己的名字備案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王女士支付了房屋的全部首付款,但將房屋登記在張先生名下,意味著該房產系其以自己的行為贈與對方,故涉案人員的房屋按雙方財產相同處理。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婚後房屋,房屋在自己名下,首付全部付清的,先辦理後夫妻雙方有財產解決;如果支付全部購房款,則由個人結算。房屋在雙方或另壹方名下的,財產出資的個人行為視為對另壹方的贈與,所有房屋視同夫妻財產。

例6:婚後買房時,雙方借款全部或部分用於買房。

結婚後,張女士和羅先生互相借款支付全部購房款86萬余元,其中張女士借款60余萬元,羅先生借款20余萬元。現在張女士起訴離婚,要求法院把房產栽給自己,因為當年她投入了很多。羅先生說,房子是雙方共有的,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雙方的名字,他買的時候也出資了。

雙方均提交了當時借款的借據,並提交了房屋產權證,證明現有房產有困難。法院認為,婚後互相借款買房的部分款項屬於* * *所有,共同購買的房屋屬於* * *所有財產。婚後買房,互相借款全部或部分的,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屬於同壹債務。

例7:婚後壹方貸款全部購房款或全部首付。

宋和胡先生婚後買房,胡先生借了39萬多元首付。宋幫胡先生壹起還錢。今年,胡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確認房子歸他所有。宋覺得房子是婚後買的。首付雖然是胡先生借的,但我也幫忙還了。

經審理查明,涉案人房屋首付款全部由胡先生借款,但有證人證實宋幫忙還款。婚後買房,壹方貸款全部或首付全部。如果壹方擅自借款,另壹方同意並共同償還,那麽房屋就是同壹財產,自然負債都是同壹債務。如果壹方擅自借款,房屋在借款人名下,借款人父母還貸,如果沒有其他因素,就是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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