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並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條所稱倒塌,是指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傾覆,導致該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喪失基本使用功能。例如,建築物倒塌,橋墩倒塌,電視塔從中間斷裂,煙囪倒塌等等。(1)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壹款第壹句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壹些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根據《建築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損壞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設計人、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在《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過程中,對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損害的責任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有人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侵權人,應該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有人認為,實踐中,被侵權人壹般不會要求設計施工單位承擔責任,有時甚至不知道設計施工單位是誰。因此,他們通常會向施工單位索賠。因此,沒有必要將侵權責任主體的範圍擴大到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建議施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施工單位可以向有過錯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追償。經研究,該條第壹款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款規定了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損害的兩個責任主體:壹是施工單位。通常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在土地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總承包方。在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事業單位和工廠是比較常見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方。通過選擇和確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參與工程建設的諸多環節,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影響很大。因此,許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建設單位的義務。根據《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發包建設工程的,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可以與總承包單位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而擅自交付使用,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或者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未通過驗收而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在實踐中,建築公司是比較常見的施工單位。施工企業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建築法的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建築施工企業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也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其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的具體施工工作,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直接影響,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既包括總承包單位,也包括分包單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建設單位的責任。《建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的,應當對所分包的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本條第壹款第壹句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築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施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或者兩者都承擔侵權責任。(2)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壹款第二句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的,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外,可能還有其他責任人。比如,如果設計者的設計存在瑕疵,導致建築物倒塌,那麽根據《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設計單位應對建築物倒塌負責。根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被侵權的直接責任主體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包括設計單位。此時設計單位屬於本條第壹款所述的其他責任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後有權向設計單位追償。壹般來說,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主要包括以下範圍:壹是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等。《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並對設計文件負責。”二是監理單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理的工程不進行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三是勘察、設計、監理單位以外的負責人。例如,根據《建築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負責頒發建築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頒發質量合格文件或者驗收為合格工程,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三、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並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的原因很多,有的是質量不合格,有的是年久失修,有的是業主擅自改動。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責任是不合適的。因此,該條第二款規定,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因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倒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壹般適用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因超過合理使用年限、所有權人擅自改變承重結構等特殊情況造成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倒塌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請求造成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倒塌的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確定使用年限。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已超過合理使用年限,所有權人未采取加固、維修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權人屬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被侵權人可以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所有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在房屋裝修過程中擅自拆除、改動房屋承重墻體,造成房屋倒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