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安、規劃、建設、房產、交通、衛生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密切配合,做好市容園林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園林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市容和園林建設管理規劃,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第二章建築景觀管理第五條建築物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規劃設計美觀新穎,造型和裝飾應當與所在地區的地形、地貌相協調,體現城市特色。建築物應該保持良好的形狀和清潔。凡破損、變色或不潔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及時維護、清洗和粉刷。第六條名勝古跡和名人故居等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應當保持原有風貌,並設立專門標誌,不得擅自改動或者拆除。第七條臨街建築物不得擅自開窗、加建、改建陽臺。確需開窗、加建、改建陽臺的,必須按規劃要求經市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房屋拆遷改造方案進行安全鑒定後實施。
臨街建築物的陽臺、窗外、屋頂、平臺和外走廊不得堆放或懸掛有礙觀瞻的物品。第八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繁華地區的建築物前,不得設置實體圍墻。應采用綠籬、花壇、圍欄和景觀墻,色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九條建築工地和拆遷工地要按有關規定標準,設置圍擋。圍擋的外墻要美觀。場內外的材料和機械應堆放整齊;建築垃圾應每日清理;停工場地應及時清理;完工後,應及時平整場地。第三章公共設施管理第十條城市道路應當保持平整、完好、暢通。損壞應及時修復。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因建設工程必須挖掘道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挖掘道路的審批手續。道路挖掘和地下施工作業時,要及時清理現場,修復道路。第十壹條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擺攤設點、作業、搭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經批準的城市占用必須保持環境整潔,占用後應及時清理占用場地。第十二條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和組織臨時市場交易,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占用道路開辦市場,須經市規劃、工商、城建和公安部門聯合審批。未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占用市場。第十三條城市中的交通信號燈、崗亭、站牌、候車亭、公用電話亭、郵筒(缸)、消防栓、路燈、電桿、電線、欄桿、井蓋、格柵等公共設施,應當按照行業規範設置,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第十四條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借助護欄、電線桿、樹木晾曬衣物。臨街店鋪不得擺攤設點、存放和懸掛商品,不得亂掛牌匾和燈箱廣告。第十五條城市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觀完好和整潔。車輛容量明顯不潔的,不允許在市區行駛。用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和散裝貨物應密封、包紮和覆蓋,以避免泄漏和溢出。
機動車、自行車停車場應符合規劃要求,車輛擺放有序。第十六條景觀街道、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廣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區域應當按照標準保持整潔、美觀。第四章照明安裝管理第十七條大中型建築外部裝修的照明安裝,應當按照要求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十八條臨街經營單位的櫥窗、牌匾和單位名稱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配備裝飾燈光和照明設備,並定期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和功能齊全。壹般照明燈光的開啟時間應與路燈同步。
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節日裝飾照明和泛光照明,在法定節假日應與路燈同步啟閉。第十九條城市主要街道、繁華地區和重點部位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具有夜景效果的彩色門,圍擋應當裝飾彩色燈光。
道路、橋梁、廣場、花壇、綠地等公共場所的夜景照明設施。由主管部門、產權單位和臨街單位負責安裝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