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適度控制價格總水平,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場價格,是指實行國家統壹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和各種收費標準。本辦法所稱市場價格調控,是指政府職能部門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市場價格采取的調控措施。第三條市、區、縣(含新民市,下同)各有關業務部門,本市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從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要認真執行本辦法。第二章市場價格調控第四條實行價格調控目標責任制。市政府每年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年度價格控制目標。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要落實本地區、本系統的價格調控目標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價格調控目標的完成。第五,完善市場價格監測體系。業務主管部門和區、縣價格管理部門應在市政府的統壹指導下,根據市價格管理部門的要求,監測本系統和本地區市場價格的變化和發展趨勢,並定期向市價格管理部門反饋。市價格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市場價格監測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調控市場價格的建議,並及時采取有效的調控措施。第六條市價格管理部門應利用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重要商品價格和走勢,引導消費,穩定市場價格。第七條市、區縣價格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各行業協會做好行業價格協調工作,穩定行業價格秩序,防止商業企業和工商企業聯合壟斷市場價格。第八條建立市場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堅持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籌集價格調節基金。當市場出現重要商品短缺或價格波動過大時,利用調節基金對生產或經營環節給予必要的價格補貼,以增加市場有效供給,穩定市場價格。第九條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物資、商業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市政府確定的商品儲備計劃,完成規定的儲備品種和數量,確保市場正常供應,防止因供應短缺造成市場價格暴漲。第十,加強對國家控制商品價格調整的管理。國家物價部門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時,必須經市物價管理部門審核,並按管理權限審批。價格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供求和成本變化,兼顧國家、企業和消費者的承受能力以及對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影響,適時合理調整國家定價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第十壹條由物價部門管理的經營性收費實行企業價格申報制度。實行價格申報制度的收費項目,有關單位按照價格管理部門的規定申報,說明漲價理由、漲價幅度和出臺時間,並經批準後方可實施。實行申報制度的收費標準由市場價格管理部門及時公布。第十二條控制重點行業和商品的經營差價率。對群眾意見突出的個別行業和品種,必要時由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差價率或經營毛利率。第十三條實行價格調控措施。少數重要商品價格出現暴漲或暴跌趨勢時,市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第十四條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購銷商品或收取費用時,必須按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第三章監督與處罰第十五條物價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據《沈陽市物價檢查條例》和《沈陽市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壹)銷售或者收取的商品價格高於國家定價或者國家定價的;
(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提價申報或備案制度的;
(4)突破規定的購銷差價或營業毛利率;
(五)突破最高限價或者最低保護價的;
(六)不按規定使用價格補貼穩定價格的;
(七)串通擡高或者壓低價格,壟斷市場價格。第四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政府價格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一篇:《三國演義》的作者是誰?下一篇:蘇州刑事律師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