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是否是合同,直接影響合同的合法性。比如乙方不具備相應資質,合同就無效。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時,應註意: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內部職能部門的簽署應加以區分。壹般情況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有營業執照(肯定不是法人營業執照),就有締約主體資格,但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訴訟中應該解決的問題,不應該影響其締約主體資格。企業的職能部門沒有這樣的資質。小企業比較容易區分,但是對於規模比較大,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比較多的企業可能會有壹些問題,需要我們在審核過程中註意。
2、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年檢情況,以了解其主體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註冊,是否存在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和經營範圍;
3.對於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相應資質的合同項目,需要根據合同內容審查對方的資質狀況,即是否已取得相關資質及目前的有效性(部分資質可能無效)。比如電信相關業務要取得電信業務資質許可,通信建設項目需要相應資質等級;
4.需要對對方的履約能力進行評估,比如根據其經營狀況、過往合作情況等客戶評價,考慮其履約能力和信用度,以保證合同簽訂後的順利履行。
5、審查承包商是否有簽字權限。很多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簽字,而是授權代表簽字。這時候就要審查代理人的資質和權限了。對於第壹個合作單位來說,這個工作很重要,就是要審核對方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委托書,代理權限範圍,期限等。,否則可能沒有委托書或者超越委托書,導致合同效力受到質疑。實踐中主要看簽字代表是不是單位負責人,或者有沒有授權委托書。需要註意的是,單位的處室無權對外簽訂合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簽訂合同時也需要法人授權。
(2)合同內容的審查
1.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或明顯不公平等。
2.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是否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某單位在聯系另壹單位為另壹企業提供設備時,本應簽訂三方協議,但該單位為了體現自己在交易中的作用,在簽訂合同時把自己和買方作為壹方,把供應商作為另壹方,但合同並沒有具體區分該單位和買方對付款義務的承諾。後來由於買方經營狀況不佳,設備供應商直接將咨詢單位告上法庭,查封了該單位的賬戶。原因是合同中沒有明確區分權利義務,導致目前的被動局面。要審查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完整、明確,特別是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方式、期限等主要條款。壹旦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就會對合同的履行造成很大的風險。我們以銷售合同為例來說明壹下。
(1)標的物:動產應當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顏色等。對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服務和工作成果的描述應當準確、清晰;房地產應標明名稱和位置。
(2)數量:數量應清晰準確,計量單位、方法和工具應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
(3)質量: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應寫明標準代號全稱。如果可能有多個適用標準,則需在合同中明確哪個適用,並明確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的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的期限和條件等。
(4)價款或報酬:合同明確約定價款或報酬的金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五)履行期限、地點或者方式:履行期限應當具體明確,地點應當以省、市、縣命名,交付標的物、提供勞務和結算方式應當具體明確。
3.應當約定違約責任。
如果沒有違約責任,壹旦壹方違約,另壹方的權益就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應當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明確違約責任的具體實施方式,如賠償金額或具體計算方法、支付方式等。
4.解決爭議的方法。
選擇訴訟或仲裁中的壹種作為爭議解決方式,不得有法院和仲裁機構雙方決定的條款,不得有“法院管轄或仲裁機構仲裁”的條款。約定通過訴訟解決問題的,也可以約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如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應寫明具體仲裁機構的名稱。
5.合同的有效條款。
合同的成立條件相對容易界定,合同的生效可能涉及法律審批,因此當事人可能會在理解上產生偏差,認為合同壹經簽訂成立即生效。壹般應寫明:“本合同自雙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固定期限的,還應寫明:“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批或者登記,或者合同需要公證等生效條件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6.設定合同終止和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主要體現了這樣壹個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說明,雖然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不明確具體,但還是要提醒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這些條件,包括合同解除後的條款,如違約的情形、違約責任、違約造成的損失和賠償的範圍,如預期利益範圍的界定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