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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壹種主觀歸責原則,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作為認定和追究責任的依據,即“過錯方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民事責任,過錯的大小決定了責任的輕重。長期以來,對於專業人員的法律責任基本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會計師對審計的法律責任也不例外。

註冊會計師的審計雖然有認證的功能,但只是公允審計。會計師對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給予“合理保證”,允許經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適度偏離。由於審計工作本身的性質具有局限性,會計師無法保證經審計的會計報表沒有錯誤或遺漏。壹般來說,審計工作越精細,發現錯誤的概率越大,但也意味著委托人要支付更高的審計費用。審計作為現代公司制度的產物,原本是用來降低代理成本的。如果審計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增加代理成本,那麽審計就得不償失了。這是會計師承擔合理保證的理論基礎,其基礎是客戶利益最大化。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審計風險更加合理。基於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委托人並不要求會計師找出所有的錯誤和弊端,所以允許會計師有壹定的審計失敗。只要會計師在從事會計、審計活動時盡到了應有的職業註意,即使出具了虛假的財務報告,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基礎,而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基礎的責任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是“合理保證”責任,而是通常意義上的“保證”責任。即只要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不符,即只要存在虛假報告,無論會計人員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責任。

3、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過錯責任壹般原則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必須證明會計在審計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過失,才能勝訴。由於會計人員自產生之日起就以專家的身份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其審計法律責任屬於專家責任的範疇。獨立審計屬於專家職業,技術性和專業性很強。會計師與報表使用者相比通常處於知識優勢地位,後者很難從會計師最終出具的專業成果中辨別出專業服務的質量,更難以證明存在過錯。而且審計工作底稿作為證據的所有權屬於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對工作底稿實行保密原則。因此,如果受害人主張會計有過錯,他將面臨兩個難題:

壹是無法獲得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即使取得了審計工作底稿,由於缺乏專業知識,也無法證明會計師是否有過錯。

如果簡單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提起訴訟後舉證會遇到嚴重困難。因為會計報告不真實的事實是可以證明的,從這些事實中可以證明客觀上是錯誤的,但是要求受害人證明會計主觀上是錯誤的是非常困難的。由於會計師能夠證明自己的報告因各種原因嚴格遵循了相關的職業規則,就可以免除責任,這顯然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4、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的規定。

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註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但從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推斷適用過錯原則。我國1993頒布的《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有當註冊會計師違反《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即存在“過錯”時,才能考慮民事責任問題。

因此,《註冊會計師法》對會計師職業判斷提出了“明知”和“應知”的要求。會計人員“知道”違法,或者“應當知道”違法,屬於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會計師嚴格按照審計準則出具的審計報告是真實的審計報告,即使出具的審計意見與實際不符,也不影響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只有當註冊會計師未能遵循或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未能履行應有的職業註意或註意義務,主觀故意或過失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審計報告時,會計師事務所才會對此負責。

換言之,是否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是判斷註冊會計師主觀與否的標準。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責任基於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其歸責原則應為過錯責任。”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草案第七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出具虛假或者不當的業務報告,給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說明立法者已經考慮將過錯原則寫入註冊會計師法,使受害人在向註冊會計師索賠時,必須證明後者主觀上有過錯。

可見,我國會計師在審計中的法律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我認為在審計法律責任制度剛剛出臺的時候,應該統壹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待時機成熟後再修改法律,統壹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畢竟在中國,會計行業發展的時間並不長,會計人員的成長需要壹個過程。目前,我們不能盲目地與國際社會接軌。由於註冊會計師職業的特點和廣泛的利益相關者,註冊會計師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更加復雜。我國未來還可以建立以過錯責任推定為基礎,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為補充的歸責原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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