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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程項目資金挪用有哪些法律法規?

壹些建設項目開工前,往往需要進行工程審計,那麽國家對工程審計有哪些規定呢?相信大家都有這樣的疑惑。今天,邊肖為您整理了“工程審計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工程審計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審計機關、財政機關應當追回被挪用、截留的資金,給予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國家規定必須進行開工前審計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審計機關出具的開工前審計意見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履行審計程序;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審核手續的,視情節處以總投資1%以下的罰款,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

第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批準文件的規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設計單位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和增加概算投資的,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否則,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處以超投資部分5%以下的罰款,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未經批準,設計單位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或違反合同規定的範圍,增加設計概算投資的,對設計單位處以設計費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條國家建設項目違反其他有關規定進行開發建設、非法進行房地產交易的,應當予以制止,並沒收非法所得。

第十壹條對轉移、侵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應責令有關單位限期追回。經營活動,征收其經營收入。

第十二條制止亂攤派、亂收費、亂集資等侵蝕建設資金的行為,限期追回被挪用的資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責任單位。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簽訂工程合同。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違反合同規定,造成國家建設資金損失浪費和工程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並根據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建議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工程價款結算中應調整的項目;如果施工單位多付了工程款,就應該沒收。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工程量較大,情節嚴重的,除按違紀金額處以20%以下的罰款外,有關部門對質量低劣的工程要查明責任,由施工單位限期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各種應計、應繳、未付的稅費,應督促補繳。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應當予以沒收,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報建設成本、隱藏結余資金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進行調整;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理。

第十七條基本建設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隱瞞或者截留基本建設收入的,應當予以追繳和沒收。

第十八條虛假投資合同節余資金的,應要求建設單位調整賬戶;多袋幹儲蓄要核銷;已使用的整存整取儲蓄,超過投資整存整取儲蓄留存額的,應予償還。

第二十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工程),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竣工決算審計、驗收投產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可根據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對因工作失誤造成工程建設中貪汙受賄、回扣、牟取暴利或嚴重損失浪費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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