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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印發《審計署文件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機關文書檔案管理,更好地服務機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文件檔案,是指本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文書檔案工作是機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持機關行政活動真實面貌的重要工作。文件檔案的建立和管理是檔案部門和各單位的重要職責。第四條審計署文件檔案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宏觀管理、組織和協調下開展,並隨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二章體制、機構和主要職責第五條文件、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壹、分級管理。第六條審計署辦公廳是本機關的檔案業務主管部門。機關各單位的檔案工作由辦公室(辦公廳)負責,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文秘人員。第七條機關檔案部門負責下列文件和檔案管理工作:

(壹)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集中統壹管理政府文件和檔案,隨時提供,為機關領導和各項工作服務,為黨和國家積累歷史檔案。

(三)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機關各單位行政公文的歸檔工作,確保檔案質量。

(四)開展檔案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

(五)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檔案工作。

(六)按規定向中央檔案館移交應進檔案,做好庫存檔案的保管、鑒定和銷毀工作。第八條機關單位文秘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收集、整理和保管本單位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為年度歸檔做準備。

(二)辦理本單位文件資料的登記、借閱和轉發。

(三)做好催還貸款文件和索要需要歸檔的材料缺失部分的工作。

(四)做好文件材料的分類、組合、整理和編目工作。

(五)做好文件資料的安全、保密和保護工作。第三章文件、檔案的收集和歸檔第九條上級領導機關對我部發出的文件、電報及其他有關材料,有關平行機關抄送的,以及我部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屬於文件、檔案的收集範圍。主要類型有:

1.上級機關和平行機關發送的文件。

1.辦公室值班室負責收集鐘發、中辦、亭子、委內、中辦通報的帶有文號的文件和資料,移交檔案室。

2.國發、國辦、國務院令等有文號的文件,以及國閱、國函、國辦參考等材料,由辦公廳收集後移交檔案室。

3.聯合文件。

(1)有關部委和審計署聯合下發的文件,由辦公廳秘書處分發到檔案室。

(2)審計署與有關部委聯合發文,由文件主辦單位收集歸檔。

4.相關部委的文件由部內歸口單位收集歸檔。

2.審計署文件電報。

1.黨組發文:根據國家檔案局規定,各機關單位應將原件和打印件交辦公廳值班室,由辦公廳負責收集歸檔。

2.部門發文發電:文件主辦單位負責收集歸檔。

3.辦公室發文:文件承辦單位負責收集、歸檔。

4.其他具有保存價值、指導、依據、取證、參考、借鑒作用的文件材料,由主辦單位收集歸檔。歸檔範圍見《行政文件材料歸檔辦法》。

5.審計署出版的各類年鑒、匯編等資料性圖書由辦公廳檔案部門收藏。

6.以各單位名義下發的無文號的文件和下級對口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自行保管。

7.為了方便檔案的利用,減少損耗,壹些重要文件,如上級機關下發的文件、平行部門聯合下發的文件、部門下發的文件、部門下發的文件等,都需要進行雙份復印。除主辦單位收集歸檔外,辦公廳秘書處還應視情況向檔案部門發放1-2份。第十條機關檔案部門接收的檔案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備案的文件材料齊全完整;

(二)文件、電報應當按照內容合並、整理、歸檔;

(3)歸檔的文件材料,保持其內在聯系,區分保存價值,整理歸檔,文件標題簡明準確,便於保管和利用。第十壹條機關、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收集上壹年度的全部文件材料,按規定歸檔,向檔案部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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