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安監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只能是既是生產經營單位,又不是生產經營單位。但是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監管。
安監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和處罰是違法的。如商場、市場、餐館和娛樂場所。但是* * *安委會辦公室可以對這些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消防部門會對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處罰。
安監和消防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各自的工作範圍是有明確界定的。安全監管在生產經營單位前面,消防涵蓋面廣。
現在很多人和地方認為安監局負責所有的安全問題,這其實是壹個錯誤的認識。安監局真正的工作面很窄。安全監管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大安全是指交通、消防、安監。地方* * *只能抓安全監管。
問題2:生產經營單位的定義和法律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工業、礦業、商業和貿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問題三:新安全生產法第壹百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是什麽?所謂“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
問題四:生產經營單位的界定法律上所謂“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壹切基本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
另外,應該是妳所說的“非生產經營單位”,比如醫院、學校、事業單位。
問題5:什麽是生產經營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的“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請詳細闡述生產經營單位的定義。
問題六:如何界定生產安全事故如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已經成為街談巷議的焦點。但在現實生活中,包括在安監系統內部,事故發生後的定性往往是不準確的。往往壹聽說事故,馬上就認為是生產安全事故。這對輿論,對安全生產的監管,甚至對* * *的聲譽都是不利的,也是不客觀的。那麽,如何科學界定生產安全事故呢?首先要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的含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3號令,即《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標準在於事故是否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也就是說,如果事故不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那麽事故壹定不是生產安全事故。其次,要科學把握生產經營活動的內涵。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的《安全參考(二期)》(政法〔2007〕39號),安全生產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位,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備企業法主體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位,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位。《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綜上所述,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相應地,生產安全事故的界定標準應包括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壹是必須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2.必須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如果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宿舍,壹般很難說是生產安全事故。再次,要全面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精神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5號令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參考》第二期(政法函〔2007〕39號)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既包括法定基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因此,經批準的取得合法手續的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生產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未取得合法手續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事故也屬於生產安全事故;合法生產經營單位合法經營中發生的生產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合法生產經營單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生產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最後,要明確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性質。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安全參考》第二期(政法函[2007]39號)的規定,如果事故是由不可預見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擊、地震、雪崩、臺風、海嘯和龍卷風等)直接造成的,則屬於自然事故。).另壹方面,如果是能夠預見或者預防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的事故,則是生產經營單位預防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預防救援措施不力,自然災害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問題7:簡述管理的定義和企業經營活動的內容。
(壹)傳統的“商業”概念
1,狹義的“商業”概念
狹義的“管理”僅限於企業的管理,是與生產相對應的名詞。因此,狹義的“管理”是指企業生產活動以外的活動,即企業的供銷活動。目前流行的觀點是“管理”高於“營銷”。在壹個層面上,管理包括但不限於營銷。經營和管理的區別在於,壹個人可以經營幾千萬的生意,但不能說他管理了壹個公司,因為管理的對象是人、錢、物,管理的對象主要是錢。
2.“商業”的廣義概念
廣義上的“管理”,是法約爾在其代表作《產業管理與壹般管理》中提出的。在他看來,企業的經營活動包括六個方面:技術活動(生產、制造和加工)、商業活動(購銷和交換)、財務活動(籌集和利用資本)、安全活動(保護財產和人員)、會計活動(清理財產、資產負債表、成本和統計等。)和管理活動(計劃、組織、指導和計算)
(二)現代管理的概念(Supermenagement)
管理是指個人或群體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的目的,利用管理的權利,使某種物質(有形的和無形的)運動以達到某種結果的最基本的人類活動。使用經營權的活動是業務活動,各種使用經營權的活動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業務關系。以開展商業活動為任務的各種組織都是商業組織,在商業活動中形成的觀念、思想、感情、心理都是商業意識或商業文化。
二、企業經營活動的內容
企業的經營活動是指經營對象或經營內容的內容。企業的經營活動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生產活動。生產活動是將投入轉化為產出的活動。生產活動是企業最基本的經營活動之壹。生產活動的目的是滿足人們的物質和精神需求。
(2)銷售活動(或營銷活動)。營銷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借助壹定的物質技術和設備,利用“商品—貨幣”關系,將產品從生產者手中引導到消費者或使用者手中,從而實現產品由實物形態向貨幣形態轉化的活動。
(3)供應活動。供應活動是指用貨幣向供應單位購買企業經營所需的物質資料的活動。供應活動生產企業經營活動的起點。
(4)財務活動。財務活動是企業經營過程中涉及資金的活動,包括資金籌集、資金運用、資金分配等壹系列活動。財務活動是其他經營活動的“血液”。
(5)人力資源開發活動。
問題8: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什麽意思?從業人員比較寬泛,《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幾類人: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員工是廣義上所有在企業工作的員工。這裏《安全生產法》已經特別指出了其他幾個類別,所以可以認為從業人員是狹義的其他類別以外的從業人員。
問題9:沒有安全保障的生產經營單位是什麽意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作了以下規定: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四)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並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未完待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四)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並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問題10:什麽是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活動是指:企業或生產者向企業投入資本後,使用專用的機器設備對被加工對象的勞務進行人工加工,並以* * *賣資的方式進行這壹行為。稱之為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活動的目的:即生產者的生產勞動使利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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