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法釋[2013]第17號)
為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第二條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載明因失信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所列失信行為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所列失信行為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作出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制作裁定書,自制作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第三條被執行人認為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執行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糾正。
第四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記錄和公布的信息包括:
(壹)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被執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的具體情況;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
第五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告知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被背信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所在單位。
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或者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告知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相關信息: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