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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性判斷應該鼓勵議論文寫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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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激烈交鋒的背後,是對社會進步的期待...

最近,壹個詩意的判決引起了網上網下的關註和爭論。事件源於壹場法院對壹起離婚訴訟的判決。判決書不僅引用了古典詩詞,還用了很長的抒情語言,最終判決不允許離婚。

關於“詩性判斷”,眾說紛紜。贊成的人認為法律也應該充滿溫情,反對的人認為壹個不規範的判決可能會影響法律的公信力。法和詩有矛盾嗎?是法律無情還是法律不過是人情?

不提倡,但是偶爾不疼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詩意裁判”的爭議問題主要是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的寫法。所謂說理,就是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解釋法律和為什麽做出這樣的判斷的過程。

也就是說,推理部分實際上是整個判決書正文的邏輯部分,承上啟下。以上是案件的事實部分,以下是判決結果。它的作用是告訴當事人為什麽做出這樣的裁決,法律關系是什麽?法官或合議庭是如何分析判斷的,又是如何處理法律關系的?

總的來說,這壹部分要明確的是基於案件事實適用什麽樣的法律、規定以及為什麽適用。這樣的推理可能會包含壹些法官和合議庭的觀點,包括對法律的理解和解釋,這在壹定程度上是主觀的。

在現代,這部分有壹些不同的方式。比如,如果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可以遵循,它會說明要遵循什麽習慣,如果沒有習慣,它會說明要遵循什麽法理。在當時的裁判文書中,經常可以看到法官的主觀表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此類表述不再出現。80年代以後,裁判文書的寫作風格發生了變化,裁判理由部分開始被強化。我國在90年代初就提出法院要有充分的判決理由,尤其是新世紀以後。

幾十年來,裁判文書的書寫壹直在不斷變化。現在裁判文書越來越長。壹方面,整理事實的部分變得更加具體;另壹方面,雙方爭議的問題得到了梳理,表達得更加清晰;另壹方面,推理變得更加詳細。這幾年逐漸出現了壹些主觀的表達。這個充滿爭議的判決可以說是這個案件的高潮,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個人判斷、個人的情感經歷和許多道德勸誡。

這種方式可能嗎?我覺得偶爾做壹下是可以的,但是壹定要把握壹個度。首先,裁判文書是公文,具有壹定的文學性,確實有利於說服當事人,也能讓說理更加順暢,更容易被接受。另壹方面,如果過於文藝,也可能使裁判文書失去嚴肅性。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我有時會在裁判文書的寫作中加入壹點主觀成分,這樣會使裁判文書更加生動,更有說服力。但也不會多,因為壹旦做過頭,可能會傷害到它的嚴肅性。

對於裁判文書的書寫,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認為應盡可能摒棄帶有感情色彩的詞語和表達方式,有些人則認為不應使用任何非法律術語的概念。當然,也有人認為適當允許主觀表達無可厚非。這些不同的思路在過去的實踐中都有使用,很難說哪個更好。

關於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我有三個判斷。首先,它是正式文件的壹部分。第二,適當帶壹點主觀詞匯是可以的。第三,要適度。

很多人擔心主觀寫作會產生不良後果,讓法律失去公信力等等。我覺得不會到那個程度。當然,如果過了頭,真的會降低嚴重性。有勸勉和管教的話不是不可以,但寫勸勉的話就不好了。

那麽,什麽是適度,如何處理分寸呢?這是壹個具體的操作問題。我覺得帶壹點,壹兩句就夠了,不用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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