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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治安工作。第三條單位治安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保重點、保穩定、保安全的方針,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領導,公安機關依法對單位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第二章單位職責第五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第六條單位應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並根據需要建立保衛組織。

單位應保證治安保衛工作必要的經費和物質裝備。第七條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職責:

(壹)教育下屬人員遵紀守法;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爆、防破壞、防詐騙、防泄密等安全措施;

(三)加強重要部門(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四)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治安委員會和警衛、消防等群眾性自衛防身組織;

(五)做好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人員的教育和改造工作;

(六)協助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假釋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七)保護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其工作;

(八)對本單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采取控制措施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本單位暫住人口;

(十)積極參與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十壹)做好對外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做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治安工作。第八條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下列治安保衛制度:

(壹)門衛、值班、巡邏、警衛制度;

(二)重要部門(部位)的安全防範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裝置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系統;

(四)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和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

(五)現金、門票、文物、貴重物品、設備和物資管理制度;

(六)保密產品、資料、文件、圖紙、資料、印章等物品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七)集體宿舍、招待所、俱樂部等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工作的檢查、考核、獎懲制度;

(九)其他需要建立的公共安全制度。第三章治安保衛組織和治安保衛人員第九條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負責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具體實施。第十條專(兼)職安全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熱愛公安工作,無犯罪記錄;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壹定的法律知識;

(三)身體健康。第十壹條專職保安人員必須經公安機關培訓。第十二條保安組織的設立、變更、撤銷和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第四章監督和獎懲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依法對單位的治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實施;

(二)依法檢查治安保衛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組織或指導單位開展治安(安全)檢查,發現治安隱患時及時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四)積極組織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的偵破和調查;

(五)保安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四條執行本辦法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治安工作制度健全,責任明確,措施落實,治安秩序良好;

(二)開展法制教育、救助和指導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積極開展治安防範工作,防止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災害事故發生的;

(四)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或者抓獲犯罪分子,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其他應當受到表彰和獎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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