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時司機開的是壹輛小型貨車,因為坐不下,不想坐其他交通工具去工地。他堅持坐在後鬥,卡車的後鬥沒有插緊。這個民工正好坐在後面的桶裏。”能否推斷出被侵權人(臨時民工)堅持坐在後鬥,妳的司機已經告知其危險性(運輸不當,沿途道路崎嶇)的事實,可以認定為對他的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責任比例需要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來劃分。我們律師認為被侵權人(臨時工)在這個責任中只承擔次要責任,最多不會超過30%。
3.賠償範圍:(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而產生的全部費用和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建議:無論是通過訴訟還是協商解決,出院後都需要雙方協商選擇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