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佩筠199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總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我部以(89)建施字546號文件發布《建築企業實行工法制度試行管理辦法》以來,得到了各地區、各部門和廣大建築企業的廣泛重視和積極響應,工法的編制水平和推廣應用取得了顯著進步。為進壹步推動施工工法的開發、編制和推廣應用,提高施工企業的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根據實施施工工法的實踐經驗,將原《辦法》修訂為《施工企業施工工法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將執行情況和問題及時告知我部建設司。
附件:建築業企業施工方法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壹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建築企業管理辦法通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推動我國建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施工工法的開發、編制、推廣和應用,促進技術積累和技術跟蹤,提高企業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施工方法,是指以工程為對象,以技術為核心。
第三條工法是企業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的重要內容,是企業技術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標誌。
第四條建設方式分為國家級(壹級)、省級(二級)、企業級(三級)三個層次。企業通過工程實踐形成的施工方法,其關鍵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並具有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的,為國家施工方法;其關鍵技術達到省(部)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其關鍵技術達到本企業先進水平,並具有壹定的經濟或社會效益。施工方法的編制
第五條企業由主管施工生產的副經理或總工程師領導,技術管理部門負責集中施工法的日常管理,並指定專人承擔。
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施工任務的特點,制定年度施工方法開發編制計劃,由項目領導組織實施。工程實踐形成的施工方法應由指定人員編寫。
第七條施工方法的內容壹般應包括:
本文總結了這種施工方法的形成過程、關鍵技術的確定以及獲獎情況。
1.特點:從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說明這種施工方法的特點。
2.適用範圍:說明最適合該方法的工程對象或零件。
3.過程原理:解釋這種方法的過程核心部分的原理。
4.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說明該施工方法的工藝流程(可用網絡圖表示)及操作要點。
5.材料:說明本工法所用新材料的規格、主要技術指標及外觀要求。
6.機械設備:描述該施工方法所需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工具和儀器的名稱、型號、性能和合理數量。
7.勞動組織與安全:說明本施工方法所需的崗位組成、人員數量和技術要求,以及應註意的安全事項和采取的具體措施。
8.質量要求:說明本施工方法必須遵守的國家及有關部門和地區頒布的標準、規範的名稱,指出現行標準、規範中未規定的質量要求。
9.效益分析:從工程實踐的效果來分析該方法在質量、工期、成本方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0.應用實例:說明該施工方法的工程名稱、位置、開竣工日期、實物工程量及應用效果。壹個構造方法的形成壹般需要三個應用實例。
根據以上內容,施工方法應思路清晰、簡潔準確,深度應滿足指導項目施工和管理的需要。施工方法的審查和公布
第八條施工方法的審批,按照施工方法的等級,分別由企業和相應的主管部門組織。審批時,應當邀請有關專家組成施工方法審批委員會,評委人數由組織審批單位確定,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評委不得少於30%。法官應保持相對穩定。對於個別專業施工方法,可根據需要聘請相關專家參與審批。專家在審定施工方法時,應當根據技術水平和技術難度、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使用價值和推廣應用前景、寫作內容和寫作水平等綜合評價施工方法水平。
第九條經建築法審委審定的企業級、省(部)級、國家級施工方法,分別由企業和相應的主管部門批準並發布。已公布的企業級工法只能在省(部)級申報。只有已公布的省(部)級工法才能申報國家級工法。施工方法的推廣應用
第十條各級主管部門應加大施工方法的宣傳力度,利用各種手段宣傳施工方法的基本知識和已實施施工方法的企業的典型經驗;組織出版省(部)級工法和國家級工法匯編;要組織項目經理學習施工方法,並應用於工程施工中。
第十壹條企業應根據施工任務的特點,編制年度推廣應用工法計劃。該施工方法可直接作為施工組織設計和招標文件中的技術模塊。工程竣工後,應及時總結施工方法的應用效果。
第十二條企業應重視技術跟蹤,隨著科技進步和施工方法在應用中的改進,應及時修訂原施工方法,保持施工方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施工方法的評估和獎勵
第十三條各級主管部門要把工法在企業實施的效果作為考核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之壹。在企業資質動態管理和大中型工程項目招標中,應將施工方法作為評價企業的重要條件之壹。特別是獲得國家工法的企業,要優先考慮。
考核的主要內容是:獲得各級工法數量(重點是獲得國家級和省(部)級工法數量),推廣應用工法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應用建築工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對獲得國家級和省(部)級工法的單位頒發證書,並通過各種媒體進行公示。
企業應當對施工方法的開發、編制和推廣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並頒發榮譽證書,作為績效考核和晉升職務、職稱的重要依據之壹;獲得國家級工法者,每項獎勵不低於3000元,獲得省(部)級工法者不低於1.500元,獲得企業級工法者不低於500元。對施工方法的管理和推廣做出顯著成績者,也應給予壹定數額的獎金。獎金從企業獎勵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條工法是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工法的開發、編制、審定應從企業技術開發基金中支出。奇塔
第十六條施工方法的知識產權歸企業所有。工人在施工技術上提出的發明創造和“專有技術、獨特技能”應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企業在申報省(部)級和國家級工法時,保密部分可作為附件提交,各級評委不得泄密。施工方法公示公布時,其保密部分可以刪除。
第十七條企業開發編制施工方法,按國務院國發[1985]7號《技術轉讓暫行規定》執行,實行有償轉讓。施工方法中的關鍵技術,符合國家專利法、國家發明獎條例和國家科技進步獎條例的,可以分別申請專利、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工程建設的企業。
第十九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建設部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築企業實行施工工法制度試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