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退役軍人事務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為部級部門。
第三條退役軍人事務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退役軍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退役軍人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保障、安置和優撫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表彰和突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的退役軍人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取向。
(二)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離休幹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轉移安置,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和就業的服務管理。
(三)組織指導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支持退役軍人及其隨軍家屬就業創業。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協調實施退役軍人、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轉業到地方的無軍籍退役工人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組織和指導傷殘退伍軍人的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制定退伍軍人醫療、療養和養老機構的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與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殘軍人有關的工作。組織和指導軍供服務保障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全國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及其家屬的優待和撫恤工作。
(八)負責烈士和退伍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審核列入全國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築物名單,承擔在國外的中國烈士和外國烈士在華紀念設施保護工作,總結、表彰和宣傳退伍軍人、退伍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的先進典型事跡。
(九)指導、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的貫徹落實,組織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相關人員幫扶工作。
(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11)職能轉變。退役軍人事務部要加強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集中統壹、職責明確的退役士兵管理保障體系,協調各方面力量更好地為軍人家屬服務,維護軍人家屬合法權益,使軍人成為全社會尊重的職業。 歌頌和彰顯退役士兵為黨、為國家、為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和價值取向,為增強部隊戰鬥力和凝聚力更好地組織保障。
第四條退役軍人事務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1)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行,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
(2)政策法規司。組織起草相關法規草案,承擔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3)思想政治維權部。承擔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輿論宣傳、總結表彰、榮譽獎勵和信訪工作,配合指導退役軍人黨建工作,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承擔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相關人員幫扶工作。
(4)計劃財務部。擬訂退役軍人管理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退役軍人經費管理,承擔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信息化建設、統計等工作。
(5)移交安置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和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央單位計劃內安置和計劃外移交工作。
(6)就業和創業部。擬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就業創業宣傳、教育培訓,指導相關中介服務,組織協調落實退役士兵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
(七)兵役管理部門。負責地方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務管理,組織協調實施軍隊離退休人員、符合條件的其他軍隊離退休人員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軍休保障單位。
(八)擁軍優屬。協調和指導全國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地方擁軍工作,承擔現役軍人、退役軍人、文職軍人及其家屬的優待和撫恤工作。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殘軍人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實施退役士兵醫療保障工作,制定退役士兵醫療、療養、養老等優撫保障機構和軍供保障機構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協調指導隨軍家屬就業創業。
(9)表彰紀念部(國際合作部)。承擔烈士褒揚、管理和紀念設施保護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制定軍隊公墓建設規劃、管理和維護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中央和國家機關負責的烈士評定和全國烈士備案事項,指導英雄烈士紀念工作,負責退役軍人事務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中國烈士和外國烈士在華紀念設施保護和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
黨委(人事部)。負責京直屬機關和單位黨群工作,以及京直屬機關和單位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