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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財產和約定財產的定義是什麽?

1.夫妻贈與財產和約定財產的定義是什麽?1.婚姻法規定了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具體模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從該條規定來看,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歸屬方式包括各自所有、* *全部和部分所有、部分* * *全部所有。夫妻約定壹方的全部財產或者特定財產歸另壹方所有的,這種約定不符合上述三部婚姻法規定的法定模式。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當作為贈與處理,適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法律規定。2.夫妻間贈與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首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或者不動產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其次,即使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讓,贈與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可見,如果夫妻之間的贈與符合法定條件,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當然,如果夫妻之間的贈與經過公證,贈與人無權撤銷,因為《物權法》規定,贈與人未交付公證後的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但是,夫妻財產約定的壹方當事人沒有解除的法定權利。我國婚姻法沒有關於夫妻財產約定解除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得隨意解除。3.夫妻間贈與的權利轉移,必須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物權變動行為。動產物權的轉讓需要動產的交付,不動產物權的轉讓需要物權變動登記。上述行為實施後,贈與的所有權才能轉移。但自夫妻財產約定簽訂之日起,根據上述約定發生了財產權轉移,但未辦理財產權變更手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有哪些稅不用交?1.不需要交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夫妻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屬夫妻壹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或另壹方所有,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屬夫妻雙方所有的。2.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贈與房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壹條第(壹)項規定,房產所有人將房產無償贈與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不用交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4.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和收益,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房地產。不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產權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負有直接贍養義務的人的,屬於細則中贈與的範圍。5.不需要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個人出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因此,夫妻之間贈與房產不應繳納印花稅。3.夫妻之間的房子贈與可以隨便撤銷嗎?1.夫妻壹方對另壹方財產的贈與可以在過戶前撤銷嗎?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壹方承諾將個人財產贈與另壹方,後反悔,雙方訴至法院。實踐中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不能撤銷;另壹種觀點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自由撤銷權。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於2011在《人民法院報》回答記者提問,其中表述為:經反復研究論證,我們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的三種模式,即分別所有、* *同* *同* *。壹方所有的財產,約定歸另壹方所有,即夫妻間的贈與。雙方雖已達成有效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據《物權法》規定,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轉移。但根據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贈與財產的壹方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動產的權利自交付時起轉移,不動產的權利自轉移登記時起轉移。《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因此,夫妻對另壹方財產的承諾未經公證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有權自由撤銷,受贈人請求強制履行的,不予支持。2.夫妻贈與的財產已經登記過戶的,可以撤銷嗎?配偶壹方將財產贈與另壹方後,贈與人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嗎?婚姻法雖然沒有給出答案,但是法律的適用是壹樣的。婚姻法調整的是親屬法律關系,但也是民法的壹個分支,當然體現了民法的基本要求。除了親屬法的具體規範,其他民法規則也可以適用於婚姻家庭領域,這符合民法規則統壹性的要求。從法律制度上看,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賦予了贈與人隨意撤銷權,那麽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撤銷權就比任意撤銷權嚴重得多,是對贈與人的嚴重侵害。此外,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婚姻法不排除贈與人法定撤銷權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吳曉芳法官在《法律適用》雜誌2014發表的壹篇文章中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重點是明確了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如果贈與的財產已經辦理轉移登記,但贈與的夫妻壹方對另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贈與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行使法定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合同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受贈人有上述情形的,贈與人有法定的撤銷權,但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需要註意的是,受贈人夫妻壹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甚至重婚、與他人同居的,這些情形大多構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與贈與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鞏固夫妻感情、穩定家庭的良好意願相違背。這樣的善意雖然不會寫進贈與協議,但應該寫進贈與協議的標題裏,送給雙方。上述情形,可以說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嚴重侵害,或者受贈人因贈與合同未履行義務,贈與人當然享有撤銷權。此外,如果贈與合同是婚前訂立的,婚姻關系未能成立,壹般認定贈與合同是附條件贈與,即贈與人與受贈人婚姻成功,受贈人才能接受贈與。未能締結婚姻關系的,贈與合同終止。雖然贈與人與贈與人已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但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贈與人仍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四、夫妻房產贈與的撤銷權如何解決?1,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留袋為安。如果男方承諾婚前或婚後給房子,就讓他用行動表達出來。什麽行動?不是寫書面贈與協議,也不是寫夫妻財產協議,妳必須去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把他答應贈與的房子登記在妳名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另壹方面,贈與財產所有權轉移後,贈與人不能行使其任意撤銷權。2.在現實中做贈與公證,因為很多房產都有抵押,而且很多銀行規定在還清抵押之前不能辦理變更登記。這時候如果受贈人強迫贈與人提前還清房貸來轉移所有權,搞不好會增加夫妻矛盾,得不償失。那麽我們該怎麽辦呢?教大家第二招:做禮品公證人。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3.明確約定贈與人放棄任意撤銷權。據了解,部分公證處對有抵押的房屋不做公證。還有壹些捐贈人因為各種原因不願意做贈與公證。那麽我們該怎麽辦呢?第三招給大家:在夫妻財產約定或贈與協議中明確約定:贈與人自願放棄任何撤銷權的行使。任意撤銷權是合同法賦予贈與人的壹項民事權利。捐贈人有權選擇行使或者放棄民事權利。贈與人在協議中明確放棄任意撤銷權,是對其民事權利的自願放棄,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在贈與人明確放棄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的財產未經公證或者未經轉讓,贈與人也不得主張撤銷。夫妻在財產分配上有自主權,這是法律認可的,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就認可。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夫妻之間構成了財產的贈與,那麽這種贈與行為引起的財產轉移是不需要繳納相關稅費的,因為這不構成正常的經營行為,只是夫妻之間的單位財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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