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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常見的安全生產違規行為有哪些?

壹、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的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第18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並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目前,由於各種原因,企業存在安全生產費用投入不足的嚴重問題。壹些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欠很多。雖然近年來他們投入了壹定的資金,但仍不能完全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不同程度存在隱患,安全風險較大,員工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公路水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的違法行為有: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不到位。“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的原則。安全生產不可能自然發生,必須有人管,有人負責。目前,部分施工企業未按照《安全生產法》和《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形同虛設,或人員不到位,或兼職管理。特別是實行市場經濟後,為了提高經濟效益,許多生產經營單位在改革、減員增效的過程中,往往首先被“改”或“減”。在已經發生的多起事故中,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最重要的原因之壹。正所謂“人數減少,事故上升。”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投入不到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80%以上是農民工。整體情況不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能力較低,不能滿足安全運行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人員增多,造成施工事故增多。教育培訓不到位的原因:壹是施工企業使用的勞動力長期不依附,流動性大,使得總承包商不願意投入這筆教育培訓資金;二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經理只註重產值進度和效益,誤認為教育培訓占用工作時間,影響生產。3、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約定不明確。安全生產投入費用約定不明確,主要表現在:壹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預付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沒有明確約定。二是實行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沒有明確約定。三是施工單位沒有壹定的應急儲備資金。由於安全生產投入費用約定不到位,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保障滯後,不安全因素得不到控制和防範,勢必為安全生產埋下重大隱患。4.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施工方案未落實。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於達到壹定規模且具有危險性的分項工程,以及涉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工程,由於其復雜性和危險性,在施工過程中容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各分項、分部工程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專項施工方案,項目監理單位應當現場監督實施。但在施工過程中,壹些施工單位不按專項規劃進行施工或施工方案落實不到位。5.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和防護用品有很多假冒偽劣產品。由於施工單位資金不足或不願投入,當時為了省錢,購買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網、電工材料等。沒有達到標準,這使得工人的最後壹道防線出現疏漏,這勢必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後果。6、安全應急預案與裝修相同。壹些施工企業制定了全面的安全預案,但所需的人員、財務、材料和大型機械設備沒有落實,事故發生第壹時間無法啟動應急預案,也是造成損失慘重的基本原因。針對上述問題,《安全生產法》特別強調,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者應當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並對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生產中必須控制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每壹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新開工項目和新建工程項目,提取足夠的安全生產投入資金,不得因建設資金不足而削減安全生產資金。無論是大型生產經營單位還是小型生產單位,都要有足夠的資金用於事故隱患的整改。要把生產和安全有機地結合起來,把效益和安全有機地結合起來,不能只顧賺錢,對事故視而不見,把危險留給工人和群眾。為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真正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應當對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二、安全事故瞞報、謊報、緩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報告工傷事故,不得瞞報、謊報、緩報。但調查發現,壹些企業對工傷隱瞞不報、壓而不報、壓而不報,導致很多工傷事故積累在基層,隱藏在隊伍中。目前,這種“三不報”現象正在壹些企業蔓延。安全事故謊報原因主要有:1,怕丟票,偷不報。許多企業為了加強生產管理,制定和頒布了安全抵押金、安全聯動、安全生產結構工資等壹系列安全規章制度,旨在促進安全生產。基層單位、車間、班組發生傷亡事故,將根據這些規章制度扣除所有員工的工資和獎金。有些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為了不被處罰,打著“維護”職工利益的幌子,偷偷不報。有的企業自掏腰包治療受傷員工,算出勤,支付傷者在家休息的費用。有的單位以對受傷員工進行轉崗、換崗為誘餌,強迫員工上班不休息,這樣單位不會受到處罰,領導不會受到批評,員工也不會受到牽連。2,怕丟了榮譽,按不報。目前,大多數企業在年終考核中實行安全“壹票否決”。安全出了問題,其他工作再好,先進單位的資格都會被否決。有些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怕影響全年先進單位的評比,失去榮譽,所以沒有上報,只在內部處理。企業壹時的虛榮心使得工傷事故被隱瞞。3,怕丟了位子,憋著。壹些企業領導為了顯示政績,出了工傷事故,大多都憋著不報,怕報了工傷毀了自己的大好前程。壹些單位甚至將重傷報告為輕傷,將許多傷害報告為輕傷,將輕傷報告為無傷,導致許多工業事故被隱瞞和謊報。據調查統計,目前部分企業重傷報告率為70%、80%,輕傷報告率不到10%,有的企業甚至根本不報告。4、安全管理不嚴,不躲白不躲。有的基層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可以隱瞞,可以打壓。有的企業安全部門明明知道基層單位發生了工傷事故,卻不上報,但沒人願意過問,視而不見,視而不見,也沒人願意當“敵人”。從而助長了基層單位瞞報、謊報、緩報工傷事故,侵害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導致職工在轉崗或退休時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引發多起勞動案件。為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安全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穩定健康發展,應做到以下幾點:壹是建立工傷報告制度,加強日常安全調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要建立檢舉揭發制度,鼓勵職工檢舉揭發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上報工傷的單位和人員。第二,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對隱瞞工傷事故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單位和個人,壹經發現,將嚴肅處理,絕不姑息。落實“三納入”,真正做到“四要”,即把工傷事故管理納入基層單位安全量化考核,納入班組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獎懲考核,並嚴格執行。對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上報工傷事故的,要解除領導幹部職務,讓工人下崗失業,讓獲得榮譽的撤銷榮譽,讓獲得工資獎金的追回獎金,真是丟了臉,丟了票,丟了座。第三,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業要加強對基層單位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第壹”的思想教育,牢固樹立實事求是、誠實守信的理念,及時如實上報工傷,及時妥善處理。要加強企業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定期開展不定時、不定點、不打招呼的“三無”安全檢查,消除隱患。企業工會要建立健全群監會(群眾性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會),選派群監員(群眾性安全監督檢查員)到基層工廠、車間、班組。工傷事故發生後,各級工會群防組織和廣大群防群治人員要通過工會群防調度系統快速及時上報工傷事故,並逐級上報工會、安全等相關部門,迅速反饋給企業黨政領導,為領導安全決策提供詳實的安全信息。三。建設項目轉包和違法分包《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壹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6年)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國調整明確了公路(水運)建設的監督管理權限,為防止商業賄賂,明確了“叫停”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做法。安全生產是企業的責任。如果使用沒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包工頭”,就相當於給自己的安全生產亮起了“紅燈”。這些軟硬件都是“外人”,就算負責,也缺乏這樣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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