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設索賠中,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費用糾紛壹般體現在兩個問題上,即索賠是否應該提出和索賠金額是否合理,即索賠資格的確定和索賠數量的確定。在實際工作中,認定債權數量比認定債權資格要困難得多。這是由承包商識別索賠的能力、對待索賠的態度和取證的完整性決定的。事實上,承包商在提交索賠報告時,往往會將索賠費用誇大數倍,將索賠理由與無關因素掛鉤,有時甚至會曲解合同協議條款的意思來證明自己有權索賠,以至於國際工程承包界流行這樣壹句口頭禪,投標就是報價,賺錢就是索賠。雖然不完全,但也說明費用索賠對承包商和業主都很重要。?
從幾種常見的國際土木工程合同條件和國際慣例來看,監理工程師在處理費用索賠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必要性原則?
從索賠費用的必要性來看,索賠事件引起的額外費用應該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索賠的費用只在已履行合同的範圍內。沒有這筆費用,合同就無法合理履行,項目也無法滿足合同要求。?
對於某壹費用項目,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了不允許索賠該費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賠。如果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投標時發現工程預算有疏漏,而合同條款中又沒有賠償依據,那麽這種疏漏對承包商本人來說就是壹種損失,即使承包商提出索賠,也不會被批準。原因是:
(1)承包人不能證明其遺漏錯誤是過失還是故意留有余地;?
(2)此處缺失物品的損失,可能由別處重復物品補償;?
(3)遺漏使承包商在投標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甚至成功。?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無法說服業主其索賠費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因此無法索賠。?
二、賠償原則?
是指從索賠費用的賠償金額來看,索賠費用的確定應使承包商的實際損失得到完全補償,但不應使其從索賠中獲益。?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實際損失或額外費用,承包商有權向業主索賠。但是,承包商不能試圖利用索賠機會來彌補管理不善造成的內部損失,也不能利用索賠機會來謀取不應得的額外利益。總之,在實際損失得到充分賠償後,在沒有發生索賠事件的假設下,承包商應處於與合同中確定的相同的有利或不利地位。即費用索賠具有補償性,承包商不應因索賠的發生而遭受額外的損害或利益。換句話說,業主不能因為承包商遇到的不利問題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尤其是如果問題的原因與業主或其代理人有關。?
我國《民法通則》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都規定:①壹方違約責任應相當於另壹方所受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3)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可見,違約金雖然可能有不同的性質,但在施工合同中壹般都是補償性的。在國際工程建設合同中,除了承包商通常同意支付給業主的誤期賠償費外,大多沒有其他違約金,而是直接計算實際損失並進行賠償,不具有懲罰性。?
三、最低原則?
從承包商對索賠事件的處理態度來看,承包商壹旦意識到索賠事件的發生,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和損失的加重,從而將損失費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不及時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承包人無權對擴大的損失進行索賠。?
根據壹般法律要求和合同條件,承包商有義務采取措施將損失控制和減少到最低限度。這些措施可能包括:保護未完成的項目、合理及時地重新采購設備、及時取消采購訂單、重新分配工程資源等等。例如,如果由於業主的原因,某個單位的施工暫停時,承包商可以將某個項目的施工力量轉移到其他工作項目,但由於承包商對索賠的消極態度,沒有進行這種資源優化調整,那麽承包商就不能對閑置的人員和設備的損失進行索賠。當然,承包商可以要求業主補償因采取降損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四、引用原則?
承包商提出的每項索賠費用必須附有充分合理的證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有資格索賠該費用,其金額的計算方法和過程是準確合理的。沒有充分證據的費用索賠可能具有欺騙性,因此會被監理工程師拒絕。?
5.時限原則?
在國際上,幾乎每個土木工程的合同條件都對提供索賠的時間有明確的要求。例如,FIDIC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應在首次索賠事件後28天內將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並向業主提交壹份索賠意向副本。承包商應嚴格按照適用合同條件的要求或合同協議的規定,在適當的時間內提出索賠,否則其索賠將被拒絕。?
時限原則的另壹層含義是指承辦人發現壹件事,提出壹件事,處理壹件事,不應采取輕視或拖延的態度。索賠事件的及時處理不僅可以防止損失的擴大,還可以使承包商及時得到費用補償。這對業主和承包商都有利。而且,如果單個索賠事件處理不及時,往往會與相繼發生的其他索賠事件交織在壹起,不僅導致索賠事件難以認定,還會大大增加索賠處理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