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在發展模式中的主導作用。壹般來說,壹個國家法制的現代化進程是與這個國家的整個現代化進程分不開的。當代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起步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成熟而逐漸自然實現的。它是壹個由社會生活推動的自下而上的運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或政府扮演著消極的“守夜人”角色。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發生在20世紀的最後20年。此時的中國社會缺乏商品經濟對民主法治意識的啟蒙,面對的是壹個政治、經濟、法制飛速發展的世界。發達國家的政治影響和經濟壓力以及國內民眾對繁榮和民主的渴望,決定了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極其艱巨。這需要壹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來推動法制轉型,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肩負起正確引導法治發展的時代責任,這就決定了中國法制現代化在發展方式上是以政府為主導的。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帶領全國人民在法治理論上撥亂反正,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治理念,提出了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實現法治現代化的任務;面對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領導人制定了法制現代化綱領和宏偉的立法計劃,在短短20年間,完成了西方國家幾百年走過的立法征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他領導大規模的法律教育,有計劃、有組織地傳播法律知識,消除封建法律觀念,培養現代法治意識。總之,在當代國內外背景下,沒有黨和政府的領導,希望像西方國家那樣通過公民社會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實現現代法治,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政府在中國法制現代化中的主導作用客觀上要求維護政府權威,但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改變黨和國家運行機制中權力過度集中的現象,擴大公民政治參與,實現民主政治。因此,維護政府權威不能走中央集權、擴大權力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過建立壹個理性的、法律化的政府,使公共權力的運行合法化、合理化。因此,黨政行為法治化和領導行為法治化應該是中國實現法制現代化的前提。
2.目標的階段。中國法制現代化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面對國內相對落後的經濟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來自國外的壓力和挑戰,其目標的選擇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具有階段性。
作為社會主義民主國家,國體本身就是人民的自律,是人民的國體,是人民存在的紐帶:人民不是為了法律而存在,法律是為了人民而存在;人不為國而存在,國為民而存在。“國家制度在這裏露出了本來面目,那就是人類自由的產物。”(3)可見,充分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法制現代化的根本目標。為此,首先要用法律機制來確認和實現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特別是保障公民的政治參與權,使“中國人民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得以落實。其次,要形成壹套完善的機制,保證壹切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權力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健全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權力的法律約束機制,防止壹切公權力濫用國家權力和侵犯公民權利。
這樣的法治狀態是法制現代化的理想目標。中共三中全會以來,中國為此付出了艱辛努力。但是,經濟發展的內在沖動和國際競爭的強大壓力,使得十壹屆三中全會後的中國法制現代化把在社會政治穩定的前提下經濟的快速發展作為壹個較長時期的階段性目標。首先,當代中國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盡快發展經濟,解決幾億人的“吃飯”和“溫飽”問題。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經濟能否快速發展,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否快速提高,綜合國力能否趕上或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成為國家權力最終存在的法理基礎。其次,公民權利特別是公民政治參與權的充分實現和公民權利觀念的形成有賴於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及文化素質的提高。因為,“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市場對法律最初的、本能的、基本的要求是自由、平等和權利保護”。(4)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不充分的物質生活水平不能產生對現代法治的強烈需求和更多的政治參與要求。“權利永遠不能超越社會的經濟結構和受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5)第三,當代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是壹個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觀念更新在內的快速社會變革的過程。經濟的發展,利益階層的分化,價值觀的沖突,民眾對政治參與預期的提高,都是對政府凝聚力的嚴峻考驗。同時,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始終面臨著西方資產階級民主的影響和滲透,其主要手段是打著“民主”和“人權”的旗號瓦解中國黨和政府的政治權威。如果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目標是全面實現包括政治參與權在內的公民權利,將超出現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權威分崩離析,經濟趕超計劃被破壞。因此,在特殊的國際國內環境下,分階段實現法制現代化目標,即圍繞政治穩定和市場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上,自上而下、穩步有序地推進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是中國現實可行的選擇。
3.價值取向的雙重性。物的價值是作為客體的事物與主體的生存、幸福、發展之間的積極或消極的關系。任何對人有用的、有益的、有益的、能滿足人的需求的、有助於實現人的目標的東西都是有價值的,反之亦然。法制現代化作為壹種制度設計,也有壹個價值選擇的問題。壹般來說,法制現代化的價值是多元的,包括正義、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權利等。在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選擇是基於社會主義制度及其基本國情,集中體現在合理解決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上。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逐步確立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法制現代化的價值取向。
首先,中國的法治化應以發展經濟、提高效率為價值取向。在社會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這是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所決定的。鄧小平明確指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要消除貧困。不發展生產力,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不能說符合社會主義的要求。因此,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應該成為判斷壹切工作的基本標準。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和小平同誌始終堅持“兩手抓”的思想,即壹手抓建設,壹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設為經濟服務。壹方面,要抓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市場主體在經濟生活中有廣泛的選擇自由,維護其合法利益,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另壹方面,要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經濟秩序。
其次,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另壹個價值取向是實現社會正義。人類社會的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就與正義結下了不解之緣。公正、正義、公平、平等、自由、權利等正義的價值內涵成為政治社會所有價值體系追求的最高目標。社會公正自然構成了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價值理想。在當代中國,社會公正體現在:消滅階級,消除兩極分化,實現社會繁榮。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的目的是使全國人民富裕起來,而不是兩極分化。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會失敗。”因此,中國法制現代化曾經以關註和解決社會公平或社會正義為根本價值取向。為此,三中全會以來,我們壹方面通過立法確認和保護社會主體在選擇機會和手段過程中的平等權利;另壹方面,通過制定勞動法、工會法、殘疾人保護法、教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險法、最低工資制度等壹系列有關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和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強化法律的利益調節功能,促進社會利益需求和實現的均衡發展,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現象,實現當前經濟政治環境下的社會公正最大化。
當然,公平正義的充分實現有賴於社會資源的巨大財富。壹個普遍貧困的社會,不會有真正的公平和公正,充其量是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平均主義。因此,經濟發展和物質豐富是社會公正的基礎。在以經濟發展為核心任務的當代中國,正義會帶來人民的擁戴和政治穩定,但發展會在更高的基礎上實現社會正義。“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體現了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因此也是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價值選擇。
4.這個過程是不協調的。法制現代化應該是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協調發展的過程。但如前所述,中國法制現代化壹方面是由政府主導的,是對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作為最強音的回應——為改革發展服務,其目標的選擇具有高度的功利性。因此,其發展過程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協調的特點。在立法上,表現為立法的速度和數量。短短20年,中國立法走過了西方幾百年的歷程。但是,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不科學,部門法之間畸形現象嚴重。在立法、執法、司法的關系上,主要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嚴重的行賄枉法,使立法與法律的實施產生了很大的落差。在立法與法律實施的依據和手段的關系上,表現為立法超前,依據和手段不足。制定了許多法律,但沒有或缺乏實施這些法律的人員和物質條件,甚至有些法律不是在社會需要的基礎上制定的(如80年代制定的破產法),從而使這些法律處於虛擬和半虛擬的狀態。在法治理念上,不同層面的公民對法治的理解存在著嚴重的不和諧:國家領導人談的“法治”是“治國方略”;法學專家所說的法治,是指法治淩駕於整個國家和社會之上,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壹些執法司法人員認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是依法治民;而更多的人認為“法治”就是遵守法律,不違法。如此復雜的心態表明,中國當代法制現代化的目標並不像經濟現代化的目標那樣被全國人民所明確和認同。
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不協調是當代不發達國家在快速推進經濟現代化進程中的壹個規律性特征。是經濟不成熟(市場經濟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現,也說明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穩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觀念的轉變,已經成為推進法制現代化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