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的關系
形式邏輯是以概念規則和演繹、歸納、分析為基礎的思維規則體系。辯證邏輯是壹種能夠確認事物屬性和事物發展方向的思維規律。換句話說,這種思維方式可以對事物的定性產生準確的判斷,也可以對事物的發展方向產生準確的判斷。
辯證邏輯依靠形式邏輯來徹底揭開各個科學領域中事物的真相。形式邏輯可以產生對事物定量分析的準確判斷,也可以找到反映事物具體形式的概念或公式。相反,在事物的定性領域,在判斷事物未來發展方向的領域,形式邏輯思維往往找不到出路,甚至大多數情況下無法產生“模糊判斷”。形式邏輯有賴於辯證邏輯的跳躍式思維,才能在跨學科領域產生創新突破。
二、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的區別
那麽,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有什麽區別呢?我先舉個簡單的例子。“壞事是壞事,好事是好事”,這是形式邏輯。
壹是壹,二是二,這是形式邏輯的基本特征。再往深裏想,“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在壹定條件下,壞事和好事並不是不可轉移的,也就是說在壹定條件下是可以改變的。這就是辯證邏輯。當時間、地點、條件發生變化時,結論也可以發生變化,“壹”可以變成“二”或“二”
“三”等等。因此,辯證邏輯和形式邏輯是兩種不同類型的邏輯科學,有著嚴格的區別。首先,研究方法不同。
形式邏輯只純粹研究人的思維形式,不考慮思維的內容,抽象地把握各種判斷和推理的“純粹形式”特征,把它們排列成沒有內在發展關系的事物。因此,它是對既定的、固化的、聯系在壹起的認知成果的純粹形式上的抽象、概括和加工。辯證邏輯則從內容與形式的統壹來研究思維,從思維發展的實際過程來考察思維,從認識深化運動的各個層面和不同廣度或深度來把握反映客觀“具體內容”的形式,著重揭示每壹種思維形式的辯證內容和思維形式之間的辯證關系。其次,他們的立場不同。
形式邏輯的立足點是強調制約性,其規律只在同壹思維中起作用;辯證邏輯的立足點是強調聯系的轉化,把具體對象的矛盾對立聯系起來,把思維形式的研究延伸到更深的領域。最後,它們的適用範圍不同。形式邏輯對人類壹般思維是有效的,是正確思維的必要條件;辯證邏輯主要研究思維形式的辯證法,所以是辯證思維不可或缺的工具。
第三,辯證邏輯離不開形式邏輯。
壹個辯證命題由壹組形式邏輯命題組成。即使沒有指出,它實際上包含或基於幾個形式邏輯命題。從這個意義上說,不管形式邏輯而談辯證法只能是扯淡。再比如,人們常說“白馬非馬”,這話對嗎?
白馬和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概念上,“白馬非馬”當然是對的。但白馬也屬於馬。如果“白馬屬馬”,就會說。
“白馬是馬”,沒錯。“白馬不是馬”和“白馬是馬”都是對的,只是理解的條件不同;同樣,“白馬非馬”和
“白馬是馬”也可以說在其他條件下都是錯的。其實從概念上來說,白馬是相對於馬的“個體”,馬是相對於白馬的“個體”。
“平均”因此,“個人不尋常”和“個人普通”都是對的和錯的,取決於討論它們的條件。
列寧說,壹切事物壹般都是個別的(部分,
或壹方面,或本質)。這裏所說的本質,壹方面根據我的理解,
意思是內涵,“壹般”的內涵是“個別”內涵的壹部分。壹方面,壹般是“小於”個體,即,* * *在於人格,壹般在於個體。
* * *壹般是從個性或個體中“提取”出來的,“提取”出來的是內涵,所以* * *的內涵自然比個性或個體少。理論來源於實踐。
來源於生活,或者說理論是從生活中“提煉”出來的。壹方面,本質可能是“精”,理論的獲得是壹種升華。另壹方面,經過“提煉”,
很多東西可能是熱鬧的,也可能是被拋棄的,所以列寧說壹般是後壹種意義上的個別的“壹方面”。那麽,文藝語言“理論是蒼白的,生活是多彩的”並沒有錯,這並不是對理論的貶義詞,而是對理論與生活關系的描述。所以,沒有形式邏輯的所謂辯證論述,必然是混亂或者詭辯。
第四,沒有辯證邏輯,形式邏輯就是“形而上學”。
比如好人就是好人,壞人就是壞人,壞人也可以變成好人。這些主張都是對的,
符合形式邏輯。但是,它們只反映了真理的壹個方面,如果僅限於此,就是片面的。
有可能成為“玄學”。具體分析壹下,比如“好人就是好人”這個命題也是有前提的。壹個人的好壞取決於不同的標準。
所以這個命題需要在同壹個標準下。
在服從形式邏輯同壹性的前提下理解。比如,有人崇拜希特勒是英雄;有些人認為他是壹個殘酷的統治者。“壞人就是壞人”我們也可以這麽說。
根據不同的標準,好與壞的結論是不同的,從不同的方面來看,好與壞的性質也不壹定是同壹個人。再比如,“壞人也能變成好人”只是反映了真相的壹個方面。
壞人不壹定會變成好人,但也不壹定不會變成好人。條件不充分,妳就成不了好人。如果條件足夠,
妳可以。比如,犯人出獄後,積極改造世界觀,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另壹名囚犯拒絕改過自新,成了慣犯。因此,沒有辯證邏輯,
如果孤立地看待壹個符合形式邏輯的命題,或者把它當作壹個普遍適用的結論,我們的理解反而會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