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1-10級壹次性傷殘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壹級傷殘人員工資×27個月。
我二級傷殘的工資是×25個月。
三級傷殘人員工資×23個月
我壹個四級殘疾人的工資是×21個月。
本人五級殘疾人工資×18個月。
本人六級殘疾人工資×16個月。
七殘我工資×13個月。
八級殘疾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人員工資×9個月
十個殘疾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按月發放。標準如下:
壹級傷殘人員工資× 90%
二級殘疾人工資× 85%
三級殘疾人工資× 80%
四殘本人工資× 75%
五級殘疾人工資× 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註:1)1-4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5-10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項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統壹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壹般按本人工資的壹定倍數計算。可查閱各省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殊,采用定額標準,見下文)。
比如:廣東省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本人五級殘疾人工資×10月。
六級殘疾人工資×8個月
七級傷殘我的工資×6個月。
八級傷殘人員工資×4個月
九級傷殘人員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人員工資×1個月
壹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我五級傷殘工資×50個月。
本人六級殘疾人工資×40個月。
七級傷殘我的工資x 25個月。
八級殘疾人工資×15個月。
九級傷殘人員工資×8個月
十個殘疾人工資×4個月
江蘇的規定比較特殊,采用的是定額標準:
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20萬元
六級傷殘654.38+0.6萬元。
七級傷殘654.38+0.2萬元
八級傷殘8萬元
九級傷殘5萬元
十級傷殘3萬元
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40%。
壹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五級傷殘9.5萬元
六級傷殘8.5萬元。
七級傷殘4.5萬元
八級傷殘3.5萬元。
九級傷殘25000元
十級傷殘1.5萬元。
江蘇還專門規定,工傷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終止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以下標準執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支付全額的80%;不足4年的,支付總額的60%;不足3年的,按全額支付40%;不滿2年的,按總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總額的10%支付,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發放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停工期間工資帶薪。
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註:實際操作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帶薪停工期間加班工資是否計入原工資福利待遇的計算,實踐中有不同。
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指引》第14條規定,帶薪停工期間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工傷發生前十二個月包括加班工資在內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確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壹庭([2014]第15號)的調查參考傾向於認為,帶薪停工期間,加班工資不應計入原工資。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單位不安排護理的,由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如何確定?各地沒有統壹的做法。
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單位不派人護理的,應當按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工勞動報酬標準向受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六、傷殘評定後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會工資× 50%
大多數人生活不能自理。平均工資×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資× 30%
七、住院夥食補助、交通、住宿。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用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超出目錄和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應由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各地做法不同,大部分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X.輔助設備的費用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需要註意的是,輔助器具壹般應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和生產勞動的必需,采用國內市場流行的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類型的產品,費用高於大眾化部分,由個人支付。
XI。工傷復發的治療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期間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