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種油水混合物。
餐廚垃圾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轄城區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領導,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餐廚垃圾處理機制。
餐廚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區)城管部門應當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第二章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第六條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許可程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特許經營許可證由縣(區)城管部門核發。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縣(區)城管部門應當與特許經營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第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標明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和流向,並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收運單位統壹收運;
(二)設置足夠數量的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封和周圍環境整潔;
(三)單獨收集、貯存餐廚廢棄物,並按照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汙染防治設施;
(四)不得混入壹次性餐具、飲料容器、塑料袋(桌布)等固體生活垃圾;
(五)不得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或者隨意傾倒、拋撒或者丟棄;
(六)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汙水管道、河流、溝渠、公共廁所等。;
(七)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給無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八條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專門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具有全封閉自動裝卸車、防止臭氣擴散、灑漏功能和行駛、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收運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清理餐廚垃圾,做到應收盡收、日產清;
(二)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分開收集運輸的,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確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數量記錄;
(3)收集後及時將收集容器復位,保持收集容器周圍環境整潔;
(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容器和車輛應當保持密閉整潔,並噴塗統壹的識別標誌;
(五)保證行車、裝卸計量系統的正常運行,並進行定期檢查和校對,應當接受市、縣(區)城管部門的監督;
(六)將餐廚垃圾運送到有資質的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傾倒、填埋、出售或者處置;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和去向;
(八)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條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采用的技術和工藝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環保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能夠保證設施設備持續穩定運行;
(四)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和達標排放能力,並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五)制定控制汙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