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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餐廚垃圾、過期食品、廢棄食用油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種油水混合物。

餐廚垃圾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轄城區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領導,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餐廚垃圾處理機制。

餐廚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區)城管部門應當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第二章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第六條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許可程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特許經營許可證由縣(區)城管部門核發。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縣(區)城管部門應當與特許經營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第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標明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和流向,並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收運單位統壹收運;

(二)設置足夠數量的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封和周圍環境整潔;

(三)單獨收集、貯存餐廚廢棄物,並按照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汙染防治設施;

(四)不得混入壹次性餐具、飲料容器、塑料袋(桌布)等固體生活垃圾;

(五)不得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或者隨意傾倒、拋撒或者丟棄;

(六)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汙水管道、河流、溝渠、公共廁所等。;

(七)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給無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八條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專門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具有全封閉自動裝卸車、防止臭氣擴散、灑漏功能和行駛、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收運服務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清理餐廚垃圾,做到應收盡收、日產清;

(二)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分開收集運輸的,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確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數量記錄;

(3)收集後及時將收集容器復位,保持收集容器周圍環境整潔;

(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容器和車輛應當保持密閉整潔,並噴塗統壹的識別標誌;

(五)保證行車、裝卸計量系統的正常運行,並進行定期檢查和校對,應當接受市、縣(區)城管部門的監督;

(六)將餐廚垃圾運送到有資質的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傾倒、填埋、出售或者處置;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和去向;

(八)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條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采用的技術和工藝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環保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能夠保證設施設備持續穩定運行;

(四)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和達標排放能力,並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五)制定控制汙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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