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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壹定要和老板簽合同嗎?

法律主觀性:

大家都知道,在公司或者單位工作,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合同來說,勞動合同是壹種很好的保護。是我們勞動權益的書面文件,所以對於實習期,不需要簽合同。第壹,實習期需要簽合同嗎?現在很多工人都有這樣壹個疑問。實習生需要簽勞動合同嗎?目前法律上所說的實習生,基本都是在校期間參加社會實踐的學生。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從事非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學習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不得訂立勞動合同。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基於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也可以由學校基於與單位的實習合同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事實上,即使簽訂了實習協議,用人單位與非在校生之間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者與實習生及其所在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用、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期間發生工傷後的經濟賠償糾紛。實習期間,實習生要努力工作,註重實踐。二、什麽是實習管理?1.了解實習生的特點,配合學校管理實習生。實習生是還沒畢業的大學生。他在企業實習的目的和正式員工不壹樣。他們不要求高工資,主要是通過實習提高實踐環節的能力,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從而提高專業水平。企業可以根據學生特點與學校簽訂協議,學校及其* * *在實習期間完成學生的實習。2.實習生也要嚴格管理。雖然實習生不同於正式員工,但對於企業來說,實習生的工作質量也直接影響著企業形象。應允許實習生佩戴實習標誌,制定適合實習生的獎懲條例。3.解決實習生和正式員工的矛盾。實習生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由於各自的特點和正式員工不同,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正式員工對實習生的態度造成了雙方的矛盾。實習生的實習質量離不開正式員工的指導。企業可以對指導實習的員工給予適當的獎勵,同時與實習的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這樣會減少雙方的矛盾,使雙方都努力為企業做貢獻。4.薪酬合理化雖然實習生對薪酬要求不高,但企業也要有適度的標準,而不僅僅是壹個低薪。做多做少,做好做壞,都是壹樣的。雖然這樣節約了成本,但並不能激勵實習生。當然工資可以適當低壹些,但是要和實習生的工作業績掛鉤,這樣才能獲得更多的人才,有利於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為企業做出更大的貢獻。5.關註實習生個人發展,實施人性化管理。很多企業沒有充分認識到人才培養在企業中的作用,尤其是實習生。他們認為接受實習生是為了緩解旺季用人壓力,根本不考慮學生是成才還是留下。因此,企業應該給予實習生充分的鍛煉機會,關註學生的成長,在學生實習過程中實施更加人性化的管理。6.建立合理的人力資源激勵機制。除了對實習生的薪酬激勵,企業還可以給予更多的精神激勵。比如,企業可以根據實習生的表現和表現,每周評出最優秀的實習生,實習結束時評出優秀實習生並頒發證書,對學生有很大的激勵作用。當然,在獎勵的同時,也要給予適當的懲罰。實習生可以通過周積分和月總評的方式進行獎懲,最終成績與實習成績直接掛鉤。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學生在業余時間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並後,分立、合並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與原用人單位的職工變更原勞動合同。第十四條派往合營或參股單位的職工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應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在與合營或參股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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