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有好的法律,才能真正發揮法治的作用,維護整個城邦和全體人民的利益。柏拉圖、亞裏斯多德和西塞羅的法治概念是在古曦產生的。
從古希臘到古羅馬的發展變化過程中有很強的代表性。本文以古希臘到古羅馬這壹發展階段為時代背景,從柏拉圖到亞裏士多德。
本文從德國和西塞羅的法治理念出發,深入分析良法之治,並從中尋找對中國現代化的啟示。
拓展:關鍵詞:法治;良法;城邦;
現代化建設
壹、城邦治理的必然選擇——法治
柏拉圖在他的早期著作《理想國》中詳細描述了他的“哲學之王”的理念,但現實的殘酷仍然敲打著柏拉圖的心。
壹個理想的夢,他明白了壹個城邦的理想治理,僅僅依靠那些所謂的美德是不夠的,還必須輔之以法治。在柏拉圖的後期
在法律篇中,柏拉圖說:“...我們會判斷快樂與痛苦的對錯,並表達為壹個國家的公共決策。”
當,它將獲得“法律”的名稱。”[1]這是柏拉圖對法律的定義。他認為法律是壹個國家的公共決策。亞裏士多德認為城市
邦是壹個追求善德,實現善的優秀群體。[2]德是:“即幸福生活在於無憂無慮的德,德在於中庸,故中庸。”
生活壹定是最好的生活——每個人都能達到的中庸之道。”[3]對於城邦的治理,他認為需要良好的法律。西塞羅受到了
斯托奇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他發揚和繼承了斯多葛派哲學的自然法思想,將自然法滲透到國家、政體和實在法的討論中。
二、法治的前提——良法
柏拉圖、亞裏士多德和西塞羅都認識到,要想在治理城邦時取得好的效果,隨意制定法律是不容易的。亞裏士多德
他是第壹個詳細解釋良法的人,但我不認為他是第壹個倡導良法的人,因為,從柏拉圖的法治觀點來看,他也意識到了這壹點。
為了制定法律的程序和目的,註意頒布正確的法律,柏拉圖只是沒有明確地把良法的名稱放在上面。
柏拉圖認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應該考慮綜合美德和綜合利益,即人類的利益和上帝的利益。就立法的內容而言,
應該包括國家制度、刑法、婚姻法、司法、經濟生活、教育。亞裏士多德提出了良法之治的概念:因此,良好的法律制度之壹。
壹層是指公民遵守已經頒布的法律,另壹層是指公民遵守的法律是制作精良、體面的法律,因為人們可能願意遵守不好的法律。
法律。[4]這裏可以看出,亞裏士多德認為,除了被人們普遍遵守之外,人們遵守的法律也必須是好的法律。西塞羅
以法律作為判斷正義與否的標尺,他認為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好法律,法律制定得好不好也不是元老院說了算的。
從討論或人大通過的決議中可以看出,三人都意識到了法治的前提,即良法。
第三,判斷良法的標準
(壹)法律的目的是好的
柏拉圖認為,每壹個立法者制定每壹部法律的最大目的是善,這與戰爭無關,而是人與人之間的和平與善意,而不考慮多數人制度。
統治或少數人統治,都應該遵循這種觀點,用現在的話說就是使國家和平,使人民過上富裕的生活,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中
他在開頭說:“我們可以看到,所有的城邦都是* * *同體,所有的* * *同體都是為了某種善而建造的(因為人的行動都是為了他)
孩子覺得好的。”[5]也可以看出,亞裏士多德同意,制定法律的目的必須是好的,才能成為好的法律。西塞羅認為法律體系
目標必須是正義,避免壹些邪惡的企圖,讓人們過上平等舒適的生活。
(B)法律的制定應符合良好的政治制度。
這個標準主要是亞裏士多德提出的。亞裏士多德認為法律好壞的標準應該基於它是在什麽樣的政體下制定的。
宗法政權下制定的法律是良法、民主法,非正常政權下制定的法律是惡法。亞裏士多德認為,只有在* * *和自然的城市裏。
只有國家制定的法律才稱得上是好法律。
(3)理性是良法的基礎。
柏拉圖是這樣表達理性的:“我的好朋友(我們應該說),如果天體的整個運行過程和運動以及其中的壹切反映。”
理性的運動,旋轉和計算,並以相應的方式行動,那麽我們必須清楚地承認,它是最好的壹種靈魂,它照顧到了整體。
宇宙並引導宇宙沿著最佳路徑前進。”[6]柏拉圖認為,靈魂是壹切物體運動的源泉,靈魂是自己的運動,是靈魂的最好反映。
他以理性運動為指導,強調壹個國家以理性的方式立法是最好的方式。亞裏士多德繼承了柏拉圖的理性觀,他認為
法律應該是不受欲望影響的理性的體現,理性的法律要求不包含任何個人的情感因素。另壹方面,西塞羅把理性引向了法律的起源。
性,他說:“法(jus)之始,應源於法,因為法是自然的力量,是壹個有理性的人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與非法的標尺。
度。[7]西塞羅認為,法律應該來源於自然理性。
第四,對中國現代化建設的啟示
(1)完善立法
目前,我國立法比例失衡。經濟立法全面細致,但涉及意識形態、政治、管理。
立法的希望更小。我們現在應該考慮立法工作的各個方面,註意立法各個方面的比例協調。我們不應該偏重某壹方面而忽視另壹方面。
另壹方面,造成了立法跛腳的現象。此外,我們應該進壹步確保人民參與立法,並確保立法的中立性,而不應將其留給部委。
草法律應該交給人大,或者和部門利益無關的部門來起草,否則立法就不容易擺脫部門利益。
騷動,甚至部門利益。
(二)註重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在現代化進程中,我們應該更加註重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柏拉圖認為正義是最高的善,而亞裏士多德更進壹步地看待正義。
西塞羅強調自然法思想下的理性,分為“矯正正義”和“分配正義”。中國在立法和執法方面還存在壹些缺陷,主要是
表現為立法監督不完善,特別是人民監督選出的代表不具有普遍性,不能代表全體人民的意思。在執法方面,主要的
如果表現在行政執法的缺陷,尤其是如何規範城管執法。
(C)及時修訂法律以適應當前的社會形勢
法律應該與當前的社會和經濟形勢相壹致。現代社會需要協調制定新法和修改舊法的關系,及時處理壹些脫離現在的。
社會經濟形勢的法律規定進行了修改,但我國目前的法律修改並不及時,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壹是立法不夠重視,我國。
法律對“法律修改”的規定少而不系統。我國的憲法和法律不僅沒有對“法律修改”進行界定,也沒有對法律修改所涉及的原則和程序進行界定。
秩序、制度、形式方面的規則少,不系統,導致可操作性不強甚至不可操作的問題。第二,在實踐中,中國的法律修正案很少。
與法規的清理和廢止相聯系,法律的修改往往涉及與其他法規的平衡和銜接,要特別註意防止沖突。
(作者單位:鄭州工業應用技術學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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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希臘]柏拉圖。法律。張智仁,何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8。
[6]盛。亞裏士多德政治法律思想解讀。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3卷6期。
[7]亞裏士多德。政治。、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2,1: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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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古羅馬]西塞羅著。論* * *與國家法。王煥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