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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肖像的非盈利性侵權

法律主觀性:

壹、個人肖像侵權的後果

在我國,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79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壹般是:

壹個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賠償的標準。也就是說,無論情節是否嚴重,無論是否盈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盈利,肖像所有者要求賠償,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對於非盈利性的侵犯肖像權,也就是說,侵犯肖像權的精神利益賠償的認定是以“情節嚴重”為基本標準的。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判物質賠償。

二、什麽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犯罪分子、失信者或者網絡廣告詐騙者、造假者可以曝光其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1)政治家、電影明星、體育明星等公眾人物出現在公共場合時,不允許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不得因其活動是公開的而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具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或不幸的人,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在場的人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四)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提供司法證據而拍照;

(5)肖像權專有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肖像和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三、如何認定侵犯肖像權

壹般來說,認定侵犯肖像權應把握以下標準:

(壹)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

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說明侵權人不尊重他人肖像的個人利益,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人身排他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處罰。如果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肖像,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二)侵犯肖像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營利是指利用某人的肖像吸引顧客、推銷商品,或者直接將肖像制作或復制成商品進行銷售。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將自己的肖像用於商業活動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比如影樓未經本人同意,不把底片給顧客或者把顧客的藝術肖像放在櫥窗裏招徠顧客,這是對公民肖像權的侵犯。

以上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個人肖像侵權後果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營利”是賠償的標準。也就是說,無論情節是否嚴重,無論是否盈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盈利,肖像所有者要求賠償,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但有時問題可能並不那麽明顯,新聞報道並不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壹般做法,也沒有法律條文的明確支持。特別是在壹些社會文化生活類報紙中,文字和照片的混用,既有新聞報道的性質,也有其他客觀效果。此時的照片除了更形象地表達新聞信息外,在美化版面、吸引讀者眼球方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照片部分承擔了審美的功能。這時候就很難完全排除逐利的成分了。《服裝導報》侵權案的壹審、二審法院,都將部分形式的肖像報道不完全排除營利的要素納入肖像權糾紛的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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