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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範圍內,憲法監督的主要方式有

法律主觀性:

據,1949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壹、四、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54年9月、1975年6月、1978年3月、65478年6月召開。1954 65438+10月,毛澤東主持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第壹部憲法:1954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壹部憲法,是在修改建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團結綱領》的基礎上制定的。憲法把中國生產者黨提出的“過渡時期黨的總路線”作為國家的總任務,把黨創立的基本制度和黨制定的基本方針、重要政策憲法化、文化化,為中國後來的民主建設和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第壹部憲法除序言外,包括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和首都等四章,共106條。第二部憲法:1975 65438+10月17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誕生於“文革”後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它是在“四個存在”、“階級鬥爭必須年年月月天天講”、“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論”的理論指導下,在特殊時期產生的憲法。比如“文化大革命”的產物“四大”,就寫進憲法第十三條:“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證人民使用這種形式。”第二部憲法第四章第三十條。第三部憲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這部憲法規定了中國生產力黨的第十壹次全國代表大會規定的新時期全國人民的總任務:“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革命,進行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在本世紀把我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並記錄在序言中。這部憲法與1975的憲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變化,但還是有很多缺陷。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第三部憲法第四章第六十條。憲法分別於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和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第四部憲法:1980年下半年,在葉劍英主席的直接領導下,中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整體性的修改。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和全國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現行憲法)於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並公布,1982。第四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吸收了國際經驗。這是壹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法,符合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它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範圍,以及國家今後的根本任務。它的根本特點是規定了中國的根本制度和任務,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政策。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和壹切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活動的根本準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部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和首都、***4章138條五個部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壹百條*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然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制定機關根據提出的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審查終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制定機關拒絕修改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的議案和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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