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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哪些文化遺產

世界遺產是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認定的稀有的、不可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和自然景觀。狹義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文化景觀四大類。從廣義上講,世界遺產按照其形式和性質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記憶遺產、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景觀遺產。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十七屆會議於2007年10月6日至6日在巴黎舉行,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中國於2002年2月2日加入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0 10月29日,中國當選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中國從1986開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遺產項目。從1987到2008年7月,中國被批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擁有37項世界遺產,其中文化遺產25項,自然遺產7項,自然文化遺產4項,文化景觀1項,居世界第三位。此外,還有4項非物質文化遺產被列入《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4項世界記憶遺產被列入《世界記憶遺產名錄》。

截至2003年底,已有177個國家或地區加入《世界遺產公約》並成為締約方(目前締約方數量最多的公約之壹)。到2003年,世界上有125個國家申報了754處世界遺產。其中文化遺產582項,自然遺產149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23項。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註意到,世界各國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正日益面臨被破壞的威脅。壹方面是老齡化造成的,另壹方面是社會經濟條件惡化了情況,造成了更難以處理的損害或破壞。任何對文化或自然遺產的破壞或毀滅都將耗盡世界遺產。

壹些國家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並不完善,因為這項工作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壹些國家並不具備足夠的經濟、科技實力。因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認為有必要以公約的形式通過新的規定,以便建立壹個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進行集體保護的永久有效的制度,使這些全人類的世界遺產得以保存,因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於6月1972 165438+10月16”。

在這壹段編輯世界遺產的評價。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壹條和第二條。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世界遺產委員會年會對申請列入名錄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主要依據是委員會委托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地進行實地考察後提出的評估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地的考察主要由委員會與ICOMOS和IUCN合作組織。總部位於巴黎,前者成立於1965。是唯壹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應用和推廣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擁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個個人會員。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後者成立於1948,前身為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其目的是促進和鼓勵人類保護和永久利用自然資源。其成員包括分布在120個國家的富裕機構、非政府組織、科研和保護機構。受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委托,他們分別考察了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提交了評估報告。

編輯世界遺產的申請程序。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件,申報世界遺產需要完成9個步驟:1。壹個國家必須首先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確保其文化和自然遺產得到保護,並成為締約國。2.任何締約國都應編制壹份本國境內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初步清單。3.從預備名單中選擇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4.將填好的提名表發送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5.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應檢查提名是否完整,並提交給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審查。6.專家們去現場評估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標準,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對提交的提名進行審查。7.世界保護聯盟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提交評估報告。7 .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成員審查提名評審報告,並向委員會提交推薦名單。9.由21名成員組成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最終決定入選、推遲或淘汰名單。

編輯這個世界遺產的標準

兩個前提:①真實性(最基本的前提)②保護和管理(由相關管理機構,制定法規和資金)。

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的混合體以及文化景觀。世界遺產對成員國提名和遺產委員會批準有明確的定義和標準。

1.文化遺產

文物: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建築、雕塑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構件或結構,銘文、洞穴、聚落和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的各種文物。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來看,因其建築形式、身份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而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個體或相互關聯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學、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傑作以及考古遺址。

其標準是:

(1)代表了獨特的藝術成就,是天才的創造性傑作。

(2)能夠在壹定時期或世界某壹文化區域對建築藝術、紀念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3)它可以為壹個消失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壹個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壹座建築、壹組建築或壹處景觀的傑出範例,以展示人類歷史上的壹個重要階段(或幾個階段)。

(5)可視為傳統人類居住或使用的傑出範例,代表壹種(或幾種)文化,特別是在不可逆變化的影響下。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的、實質性的聯系(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標準與其他標準共同起作用時,該款才能成為列入目錄的理由)。

2.天然遺傳性

從美學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此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特征。

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來看,它具有突出和普遍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界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自然風景區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其標準是:

(1)是壹個傑出的例子,代表了地球現代化歷史上的壹個重要階段。

(2)構成代表重要地質過程、生物進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關系的傑出範例。

(3)獨特、罕見或奇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

(四)珍稀、瀕危動植物的棲息地。

3.文化景觀的類型:

(1)人類有意設計建造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而建造的花園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上的建築或群體聯系在壹起。

(2)景觀的有機演化。它起源於最初的社會、經濟、行政和宗教需要,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聯系或適應而發展到現在的形式。它還包括兩個亞類:第壹,遺跡(化石)景觀代表了壹個在過去某個時期已經結束的進化過程,無論它是突然的還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和普遍的價值,是因為它們的顯著特征仍然反映在實物上。第二,可持續景觀,它在與傳統生活方式相關的當地社會中保持著積極的社會作用,其自身的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中,同時展示了其在歷史上演變和發展的實物證據。

編輯此文化遺產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於下列類別之壹的可被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建築、雕塑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構件或結構,銘文、洞穴、聚落和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的各種文物;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由於其建築形式、身份和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和普遍的價值。

3.遺址:從歷史學、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傑作以及考古遺址。

世界文化遺產有六個具體的評定標準,只要符合其中任何壹條(除第六條不能單獨存在)就可以入選世界遺產名錄。

a代表天才的創造性傑作:例如,金字塔和長城。

b在壹定時期或世界某個文化區域產生過巨大影響——比如凡爾賽宮(歐洲最古老、最大的宮殿,其布局和規格影響了歐洲兩三個世紀)。

C.壹種文化的特殊證明。比如伊朗的波斯城邦宮殿就是波斯帝國時期遺留下來的。墻上的雕刻反映了當時波斯的情況,各國的貢品就是文化證明。在復活節島上,只剩下巨大的石像,沒有留下其他古物。只有石像被用來研究當時的歷史。

D.壹個歷史時期的模型。與第二條不同,模型指的是更多的影響,比如梵蒂岡,影響了6、7世紀,壹切都是本質。

E.難以保存的突出例子,如印第安人保留地。

F.它與某些重大事件或先前的傳統觀念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性的聯系。該條款不能獨立成立。例如耶路撒冷和自由女神像。

編輯自然遺產的這個部分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將自然遺產定義為下列之壹:

1.從美學或科學的觀點來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自然特征是由地質和生物構造或這樣的構造群組成的;

2.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來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界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3.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的角度來看,只有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自然場所或明確界定的自然區。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以下壹項或多項標準並獲得批準:

1,構成了代表地球演化史上壹個重要階段的傑出例子;

2.它是代表重要地質過程、生物進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之間關系的傑出範例;

3.獨特、罕見或奇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

4、現存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編輯這個文化景觀和其他。

文化景觀的概念是2月在美國聖達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上提出的,並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這樣,世界遺產就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的混合體(即雙重遺產,中國的泰山、黃山、峨眉山-樂山大佛)和文化景觀。文化景觀代表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壹條所表述的“自然和人類的作品”。壹般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幾種類型:

1.人類設計和建造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而建造的花園和公園,它們經常(但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紀念性建築或建築聯系在壹起。

2.有機進化的景觀。它起源於最初的社會、經濟、行政和宗教需要,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聯系或適應而發展到現在的形式。它還包括兩類:壹是遺跡(或化石)景觀,它代表了壹個在過去已經結束的進化過程,無論它是突然的還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和普遍的價值,是因為它們的顯著特征仍然反映在實物上。第二個是可持續景觀,它在當今社會中保持著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積極社會作用,其自身的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中,同時展示了其在歷史上演變和發展的實物證據。

3.相關文化景觀。這種景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特點是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而不是文化物證。此外,壹旦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受到嚴重威脅,經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審議後,可將其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待采取緊急搶救措施。

編輯這段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

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非物質遺產,是相對於有形遺產的概念,即可以傳承的物質遺產。是指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器具、物品、工藝品等。)和世代與各族人民息息相關的文化空間。

2003年6月5438+10月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涵蓋五個方面:1。口頭傳說和表達,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習俗、禮儀和節日;4.關於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公約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中的無形含義是與滿足人們基本物質需求的物質生產相對的,是指以滿足人們精神需求為目的的精神生產的無形含義。所謂非物質性,並不是指它與物質絕緣,而是指它的創造活動及其集中於以非物質性形式存在的精神領域的結晶。

目前我國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聯合國代表性作品需要進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編輯這段世界記憶遺產

世界記憶又稱世界記憶工程或世界檔案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2發起的文獻保護項目。其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利用最好的技術手段,搶救世界範圍內老化、破損、消失的文獻,使人類記憶更加完整。世界記憶遺產是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延伸。世界文化遺產側重於具有歷史、藝術、考古、科學或人類學研究價值的建築或遺址,而世界記憶遺產側重於文獻遺產。目前,中國已入選世界記憶遺產名錄,其中包括納西東巴古籍文獻四種。

世界記憶遺產名錄是世界遺產項目的延伸。

編輯中國世界遺產的這壹部分。

中國世界遺產名錄(37處)

文化遺產(25處)

長城

紫禁城

北京頤和園

北京的天壇

敦煌莫高窟

秦始皇陵和兵馬俑坑

周口店的北京直立人遺骨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邊寺廟。

孔府、孔廟和孔林

武當山的古建築群

西藏的布達拉宮

麗江古城

平遙古城

蘇州古典園林

明清皇家陵墓

澳門歷史中心

龍門石窟

安陽殷墟

大足石刻

都江堰-青城山

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

山西省雲岡石窟

古代高句麗王國的都城和陵墓

開平碉樓與村落

福建客家土樓

自然遺產(7處)

武陵源風景名勝區

九寨溝風景區

黃龍風景名勝區

三江並流

大熊貓棲息地

中國南方的喀斯特地貌

三清山風景區

文化和自然的雙重遺產(4處)

泰山風景區

黃山風景區

峨眉山-樂山大佛

武夷山

文化景觀(1)

廬山風景名勝區

* *此外,還有4項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和4項世界記憶遺產:

口頭人類和非物質遺產/非物質遺產(4處)

昆曲

中國古琴藝術

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

蒙古族長調民歌

記憶遺產(4個位置)

傳統音樂錄音檔案(中國美術學院圖書館)

清朝內閣秘密檔案(中國第壹歷史檔案館)

清代大金榜(中國第壹歷史檔案館)

納西東巴古籍文獻(雲南省社會科學院東巴文化研究所)

中國世界遺產保護名錄(部分)

雲居寺寶塔和石井(北京房山)北京古觀象臺(北京建國門)

北海公園(北京西城區)安濟橋(河北趙縣)

都樂寺(天津薊縣)雲岡石窟(山西大同)

丁村住宅(山西省襄汾縣)永樂宮(山西省芮城縣)

牛河梁遺址(遼寧省朝陽市)元上都遺址(內蒙古錫林郭勒盟正藍旗閃電河)

Xi安碑林Xi安古城墻漢長安古城遺址(Xi安)

杭州西湖良渚遺址(浙江余杭)魯南石林(雲南魯南)

銅綠山古銅礦遺址(湖北省黃石市大冶縣)

江南水鄉(蘇州周莊和同裏)神農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絲綢之路(中國)

城陽永濟橋(廣西三江,即於風橋)佛寺釋迦牟尼塔(山西應縣,即“木塔”)

盧溝橋(北京豐臺)開元寺塔(河北定州)

北柯吉(山西省五臺縣)殷墟(河南省安陽)

漢大明宮遺址(Xi安)桂林漓江(廣西)

文房四寶、傳統醫藥、藏醫藥等。(待申報)

編輯本段《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2006年6月1972+065438+10月16日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第十七屆大會通過)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十七屆會議於2007年10月6日至6日在巴黎舉行。註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日益受到破壞的威脅,壹方面是由於老化,另壹方面,不斷變化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導致更加難以破壞和摧毀;

考慮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遺產的退化或喪失都有耗盡世界遺產的有害影響;

考慮到國家層面對此類遺產的保護往往不夠完善,因為這項工作需要大量的手段,而被列為保護對象的遺產所在國又沒有足夠的經濟、科技實力;

憶及本組織《組織法》規定,本組織將通過保護和維護世界遺產來保護、促進和傳播知識,並建議相關國家締結必要的國際公約;

考慮到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現有國際公約;建議和決議表明,全世界人民保護這種稀有和不可替代的財產是重要的,無論它屬於哪個國家;

考慮到某些文化或自然遺產的突出重要性,需要將其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壹部分加以保護;

考慮到鑒於威脅這種遺產的新危險的規模和嚴重性,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援助來參與保護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這種援助雖然不能取代當事國采取的行動,但將是對其有效的補充;

考慮到有必要以公約的形式通過新的規定,以便建立壹個以現代科學方法為基礎的集體保護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永久和有效的制度;

大會第十六屆會議決定,應就這壹問題制定壹項國際公約。

本公約於2006年6月5438+0972+065438+10月16日通過。

壹、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定義

第壹條在本公約中,下列項目為“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石刻和繪畫、考古元素或結構、碑刻、洞穴和建築群;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看,在建築風格、均勻分布或與環境景物的結合等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個或相連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學、美學、民族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工聯合工程、考古地址等場所。

第二條在本公約中,下列項目為“自然遺產”:

結構或這種結構群的自然外觀;

從梅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並明確劃為受威脅動植物棲息地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景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自然景區或明確界定的自然區域。。

第三條本公約各締約國可獨立確定和分割上文第65條和第2條所述其境內的文化和自然財產。

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和國際保護

第四條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認,確保第65-438+0和第2條所述在其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鑒定、保護、保存、展示和傳承,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為此,國家將盡最大努力充分利用自己的資源,並在必要時利用現有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在金融、藝術、科學和技術方面。

第五條為了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證、保護、保存和展示其境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本公約各締約國應根據其具體情況盡力做到以下幾點:

1.采取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遺產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壹定作用的總體政策,並將遺產保護納入總體規劃計劃;

2.如果中國沒有負責保護、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機構,則建立壹個或多個這樣的機構,配備適當的工作人員和履行其職能所需的手段;

3.發展科學和技術研究,制定能夠抵禦威脅國家文化或自然遺產的危險的實用方法;

4.采取適當的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來鑒定、保護、保存、展示和修復這種遺產;5.促進建立或發展保護、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或區域培訓中心,並鼓勵這壹領域的科學研究。

第六條

1.在充分尊重第1和2條所述文化和自然遺產所在國主權的同時,本公約締約國承認此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壹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保護它們。

2.根據本公約的規定,締約國應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幫助它們鑒定、保護、保存和展示第11條第2款和第4款所述的文化和自然遺產。

3.本公約各締約國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約第65-438+0和2條所述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措施。

第七條在本公約中,對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保護應理解為建立壹種國際合作和援助制度,旨在支持本公約締約國保存和鑒定這種遺產的努力。

第三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

第八條

1.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內,應設立壹個保護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政府間委員會,稱為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由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常會期間召開的本公約締約國大會選出的15個締約國組成。在至少40個締約國執行了本《公約》之後,從大會常會之日起,委員會成員人數將增加到265,438+0。

2.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必須確保世界不同區域和文化的平衡代表性。

3.國際文物保護和修復研究中心(羅馬中心)的壹名代表、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壹名代表和國際自然及資源保護聯盟的壹名代表可作為顧問出席委員會會議。此外,應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常會期間舉行大會的本公約締約國的請求,具有類似目標的其他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也可作為顧問出席委員會會議。

第九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從選出的本屆大會常會結束時開始,到本屆大會之後的第三屆常會結束時結束。

2.但是,第壹次選舉中任命的三分之壹成員的任期將在當選為本屆股東大會成員後的第壹次常會閉幕時結束;同時任命的另外三分之壹成員的任期將在當選本屆大會成員後的第二次常會閉幕時結束。這些成員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主席在第壹次選舉後抽簽選出。

3.委員會成員應任命在文化或自然遺產方面具有資格的人士作為代表。

第十條

1.本公約各締約國應盡壹切努力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交其境內構成文化和自然遺產並適合列入本條第2款所述世界遺產名錄的財產清單。這份清單不應該被認為是完整的,但應該包括關於遺產位置及其意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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