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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的證明標準是

法律主觀性:

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要求予以刑事處罰的刑事活動。提起公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壹項重要權力。《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以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1.公訴的實質條件。實體條件有兩個:壹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第二,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已經查實以下事實:(1)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事實,不是法律行為或者壹般違法行為;(2)認定被告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而不是不承擔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三)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某壹種或者幾種犯罪的事實;(4)認定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事實。查明上述事實,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明的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已經查清:(1)單罪案件中,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不能查清的;(2)數罪並罰的案件,有的已經查明,符合起訴條件,有的不能查明;(三)無法查明作案工具和贓物的下落,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壹致,僅有少數情節不壹致,不影響定罪。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證據與案件事實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可能。2.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實際需要,提起公訴有兩個程序條件:(1)檢察院對公訴案件有管轄權;(2)被告已存檔。3.公訴的政策條件。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起訴時,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被害人的態度和社會影響。如果妳認為起訴更符合公眾利益,妳就應該起訴;相反,不應提出起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程序包括以下活動:1。做出提起公訴的決定。案件審查後需要提起公訴的,由檢察長決定或者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主任檢察官可以決定對其辦理的部分案件提起公訴。2.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後,應當制作起訴書。起訴書必須加蓋檢察院公章,並附相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照片。3.移交起訴書和其他證據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清單、證人名單以及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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