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其變動情況,嚴格依法履行報告、公告等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公開之前,有義務予以保密。
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和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四條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後進行。
外國投資者從事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應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適用中國法律,並服從中國司法和仲裁管轄。第五條收購人可以通過收購股份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成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通過上述方式和手段同時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買家包括投資者和與其壹致行動的其他人。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壹)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在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三年在證券市場上有嚴重不誠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第七條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前主動消除損害;不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安排相關股份轉讓所得用於消除全部損害,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者安排,並按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的批準。第八條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為應對收購所作出的決策和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於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應有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為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九條收購上市公司時,收購人應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聘請專業機構作為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制作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財務顧問不得指使、協助或者配合客戶編制或者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和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
為上市公司收購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則,遵循行業公認的業務準則和道德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其制作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